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杭社险〔2011〕53号
2011-12-27

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杭社险〔2011〕53号

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2%;缴费基数为全部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12年1月起统一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请个体工商户业主收到通知后,尽快到杭州银行重新签订社会保险代扣缴委托书,并在社会保险费代扣缴账户内及时存入足够金额,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扣缴,避免因缴费不足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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