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临政函〔2015〕1号
2015-01-19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临政函〔20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临安市生育保险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权益,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险办)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三、市财政(地税)局、卫计局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四、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险办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险办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临安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0.6%,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地税)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的。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25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在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 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按照定额补助的形式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其中剖宫产3000元/胎,平产(非剖宫产)2000元/胎,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十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未享受过其他生育医疗费补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其中剖宫产2000元/胎,平产(非剖宫产)1500元/胎,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八、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2个月内,向市社险办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临安市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明。
十九、市社险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
二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十一、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社险办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社险办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定额补助,其中剖宫产3000元/胎,平产(非剖宫产)2000元/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灵活个体缴纳人员生育享受定额补助,其中剖宫产3000元/胎,平产(非剖宫产)2000元/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四、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临安市生育保险办法》(临劳险〔2009〕28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应问题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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