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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2023-11-20

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地址

联系电话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浙江省地勘大楼9楼咨询室

0571-85119021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一楼法律援助窗口(7号窗口)

0571-85232763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6-1号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20号窗口

0571-87824212

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12号杭州市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6号窗口

0571-86095148

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

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8号拱墅区社会治理中心1楼101室

0571-88802312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杭州市西湖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东1楼G20窗口

0571-89511355

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56号西湖区社会治理中心一楼7号窗口

0571-87968548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司法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滨江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7、8号窗口

0571-87391027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0571-81187902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837号一楼大厅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0571-82752371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余杭区社会治理中心B17窗口

0571-89392561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杭州市临平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5号杭州市临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1楼5、6号窗口

0571-86250960

杭州市钱塘区司法局(杭州市钱塘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钱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附楼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12号、13号窗口

0571-89898432

杭州市富阳区司法局(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1楼大厅法律援助3号窗口

0571-63371627

杭州市临安司法局(杭州市临安区行政复议局)

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460号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1楼102室

0571-63737148

建德市司法局(建德市行政复议局)

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2号2楼204室

0571-64028109

桐庐县司法局

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

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03号丰源大厦四楼2号窗口

0571-64220148

淳安县司法局(淳安县行政复议局)

淳安县律援助中心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路92号矛调中心3号窗口

0571-64818045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执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军人、军属;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 

(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法律援助管辖

(一)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多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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