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杭医管〔2011〕58号
2011-12-13

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杭医管〔2011〕5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实时结算事宜明确如下。
一、结算范围
(一)以下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非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以下费用不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时结算
1 、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应同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至今未参保的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2 、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信息工作及其他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005 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的要求,以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库、药品目录库以及疾病编码库的规定,做好本院的目录匹配和信息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我局将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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