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函 浙劳人仲函〔2016〕1号
2016-01-29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函
浙劳人仲函〔2016〕1号

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经商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
在萧山区萧山机场及余杭区五常街道、闲林街道、仓前街道等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选择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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