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仲〔2015〕7号
2015-12-30

关于公布《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仲〔2015〕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商各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规定,对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范围内的部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中央、省级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除按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杭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宁波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宁波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宁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宁波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宁波市区范围内的未在宁波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四、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温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在中央、省、市级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温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湖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在中央、省、市级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湖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六、嘉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嘉兴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嘉兴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嘉兴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嘉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七、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绍兴市直管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八、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金华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金华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金华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金华市直管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九、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衢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衢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衢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十、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舟山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舟山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舟山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在新区新城管委会、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定海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十一、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台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台州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台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台州经济开发区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十二、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在中央、省、市级部门注册登记且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丽水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未在丽水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十三、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省、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有调整的,由省与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管辖规定已经受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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