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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杭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范管理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0-1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杭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范管理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和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在前期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杭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范管理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从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
联系人:刘立清,联系电话:0571-87097060,传真: 0571-85253556,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413309124 @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杭州市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指导处。

附件:关于杭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范管理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杭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范管理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我市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现代家政服务业、网约配送、网约车、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劳动者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规范新业态劳动者管理,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现代家政服务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其他单位协同责任、行业组织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现新业态劳动者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服务,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急难愁盼问题得到解决,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可度持续提升。
(一)市商务局:负责现代家政服务业劳动者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实优化杭州“家政安心码”应用,探索建立现代家政服务业劳动者信用评价规范。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网约配送员规范管理工作。
(四)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快递员规范管理工作,以快递行业综合党委建设为引领,进一步规范快递员管理服务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主体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六)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七)市发改委(信用办):协助做好新业态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配合做好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工作。
(八)市数据资源局:协助做好新业态劳动者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赋能等工作。
(九)市公安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查人员及审查标准,依法依规做好新业态劳动者的背景审查,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背审结果。加强对新业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十)市民政局:加强新就业形态行业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市委网信办:负责牵头市互联网企业工委建设,配合指导新业态平台网络舆情的监测、预防、引导和处置工作。
(十二)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梳理、完善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市中级法院: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业态行业组织发展,鼓励新业态服务平台、机构和劳动者加入新业态组织。新业态行业组织建立新业态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新业态服务平台、机构和劳动者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平台企业要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一步优化从业环境,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劳动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起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台企业,加强预警协同,落实政策措施。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七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相关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对相关劳动者实施背景核查、信用核查、身体检查及审核技能证书,建立体检、投保的实惠通道,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员工背景及健康情况,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者投诉纠纷风险。
第八条 新业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劳动者违法犯罪记录及信用信息等;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信息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劳动者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条  探索构建新业态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新业态行业部门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一条 新业态行业组织和平台企业将劳动者职业信用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在向新业态企业推荐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劳动及劳务派遣等合同时,应进行劳动者背景调查、信用核查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推动劳动者到新业态企业就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新业态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推荐劳动力或招用劳动者时应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新业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积极为各类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第十四条 落实规范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企业要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引导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企业代表组织和劳动者开展行业或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六条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日最长在线时长或最长工作时长、工间休息安排等,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七条 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取得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后,在登记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在就业登记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给予长期稳定完成平台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新业态劳动者应规范进行就业登记,如实申报就业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者名单,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养老保险参(停)保手续使用。有关平台企业、个人虚构在杭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新业态经营者可以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新业态,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新业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参加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认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新业态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纠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力社保部门规范新业态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把新业态劳动用工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第五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的社会氛围。对守信的平台主体,树立其为诚信典型,向社会大力推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二十四条 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新业态发展的政策精神,有关先进评选向新业态劳动者倾斜,对先进人员,分别推荐和纳入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意见内容,如与国家、省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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