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决定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时间: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意见反馈电话及传真:87258525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中心D座1814室
	
	
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决定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职业病发生、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按照行业浮动费率档次确定其下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前款所称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总额的比例。
	第四条 (行业浮动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费率执行周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
	第六条 (支缴率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继续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非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考核支缴率,并按本办法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七条 (不列入支缴率考核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考核范围:
	(一)职工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支缴率挂钩办法)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一)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
	(二)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
	(三)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五)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符合上述(一)或(二)项的,其费率不再下浮,仍按该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挂钩办法)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按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费率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或两个档次,已达到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一)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且支缴率未超过100%的,可下浮两档;
	(二)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且支缴率未超过100%的,可下浮一档。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指用人单位整体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具体材料由用人单位经评定部门确认后自行提供。
	第十条 (不享受下浮的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以享受基准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
	(七)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信息协查)统筹地应急管理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上旬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名单,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费率确定)社保经办机构每年2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用人单位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拟确定的费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用人单位,确有不当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纠正。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附:
	
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表
 
	
		
			
				
					| 
							行业
						 
							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
						 
							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 
							一
						 | 
							――
						 | 
							――
						 | 
							0.2%
						 | 
							0.24%
						 | 
							0.30%
						 | 
				
					| 
							二
						 | 
							0.20%
						 | 
							0.32%
						 | 
							0.4%
						 | 
							0.48%
						 | 
							0.60%
						 | 
				
					| 
							三
						 | 
							0.30%
						 | 
							0.48%
						 | 
							0.6%
						 | 
							0.72%
						 | 
							0.90%
						 | 
				
					| 
							四
						 | 
							0.35%
						 | 
							0.56%
						 | 
							0.7%
						 | 
							0.84%
						 | 
							1.05%
						 | 
				
					| 
							五
						 | 
							0.40%
						 | 
							0.64%
						 | 
							0.8%
						 | 
							0.96%
						 | 
							1.20%
						 | 
				
					| 
							六
						 | 
							0.55%
						 | 
							0.88%
						 | 
							1.1%
						 | 
							1.32%
						 | 
							1.65%
						 | 
				
					| 
							七
						 | 
							0.65%
						 | 
							1.04%
						 | 
							1.3%
						 | 
							1.56%
						 | 
							1.95%
						 | 
				
					| 
							八
						 | 
							0.75%
						 | 
							1.20%
						 | 
							1.5%
						 | 
							1.80%
						 | 
							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