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63〕教调蒋字第523号
1963-08-17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63〕教调蒋字第523号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
196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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