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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57号
2018-09-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发展、活动规范、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市场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结合起来,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解读条文、答记者问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重点宣传。要主动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让市场各主体了解权利与义务,知悉市场活动规范,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注意收集掌握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条例》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专门计划,以人社系统干部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人员为重点,抓好集中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省(区、市)人社厅(局)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室负责人进行培训。各省(区、市)人社厅(局)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系统轮训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也要对各级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落实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方面工作中。一要强化政府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职责。《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不断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在推进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基础上,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二要进一步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和范围,落实相关免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扩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供给,确保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三要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等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要结合国家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诚信主题创建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做强做大。四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发布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要求,努力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精确对接服务,分地区、分行业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进一步加强信息监测和预警工作。五要积极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要围绕国家和本地区人才发展战略需求,制定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推动各类人才进一步流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要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
三、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要继续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条例》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在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工作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方式,减轻服务机构负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要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严厉惩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三要健全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促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四要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诚信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五要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落实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条例》要求,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力资源市场工作。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责任,防范风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要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认真梳理本地区已经出台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及时修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平稳有序。
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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