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16〕57号
2016-07-0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16〕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开展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级安监部门把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融入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整体实施过程,按工作进度同步推进,同步实施情况。
2.各地所属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以及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发文公布并挂牌命名情况。
3.根据《通知》规定的“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要求”,建成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情况。
4.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情况;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掌握辖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应急预案,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性检查,提供具体的应急咨询和技术服务情况等。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1.7月31日前,由各重点县按照《通知》要求和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
2.8月30日前,各市安监局对所属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省安监局视情组织专项督查或者交叉互查。
三、有关要求
1.各市、有关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做到上下联动,对照《通知》要求和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各重点县按时、按标准建成、建好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督促、指导,以队伍、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请各市安监局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自查情况、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发文公布并挂牌命名材料等报送省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
省局将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照“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要求”,对全省各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全面考评。
联系人:杨建年,联系电话:0571-8705693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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