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杭安委办〔2013〕29号
2013-08-08

关于印发《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杭安委办〔2013〕29号

各相关区、县(市)安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深刻吸取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明电〔2013〕8号)等文件精神,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刻吸取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操作、违规动火,检维修管理、现场管理、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明电〔2013〕8号),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我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目的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所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全面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办〔2013〕101号)中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夏季“四防”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六)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石油化工企业还要重点检查:
(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二)工艺运行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三)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
(五)设备设施尤其是大机组的安全运行情况,仪表、电气、公用工程系统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六)新装置试车和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情况;
(七)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石油库还要重点检查:
(一)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二)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四)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五)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紧急状况下防止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避雷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七)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八)相邻石油库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九)2012年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尤其对油气装卸码头还要重点检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码头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及油气码头装卸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⒈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要根据《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02号)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⒉各从事仓储经营的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⒊各企业在向上述部门报告检查情况的同时,石油库还要向发改委报告,有关在杭中央企业、省部属企业要于8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二)政府及部门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关区、县(市)安委办要及时组织安监、发改、经信、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进行全面检查。各有关区、县(市)安委办要于8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及有关企业、单位进行督查。
五、相关要求
(一)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并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二)有关区、县(市)安委办要迅速部署开展本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专项行动督查组,创新检查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督查相关企业100%全覆盖。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和引导相关企业增强做好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的坚决予以曝光,确保检查督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联系人:徐晓荣,联系电话:85811480,传真:8581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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