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44号
2013-08-0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44号

相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施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1号,以下称《十条规定》)。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十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十条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突出了重点,抓住了关键。贯彻执行《十条规定》,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企业事故,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全省各级安监人员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十条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宣传贯彻《十条规定》,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
二、要认真做好《十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将《十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宣传《十条规定》,让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都了解掌握《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对照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做到令行禁止、守规尽责。
三、要加大对违反《十条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烟花爆竹企业贯彻落实《十条规定》情况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烟花爆竹企业严格执行《十条规定》。

附件: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附件: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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