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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师的业务提成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14年3月,何先生进入杭州沈半路某市场里面的一家装饰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一职,何先生负责装饰公司整个设计部的工作,装饰公司每月以底薪3500元加提成的方式支付何先生的工资。因装饰公司拒付安吉某酒店装饰改造设计工程的设计提成剩余部分,何先生在2015年6月离职。2016年4月28日,何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2016年5月5日,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2016年5月23日,开庭审理。2016年5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何先生的仲裁申请。

【权利】
2016年5月31日,何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6年7月6日和2016年12月2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先生提成工资630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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