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2018-0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全国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进入全面应用状态。但也有一些法院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间题。有的法院混淆了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关系,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简单地理解为结案后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档案,丧失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应具备的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等基本功能;有的法院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中只简单解决了纸质材料扫描间题,未考虑上传到办案平台的电子卷宗便于法官调阅的功能需求;有的法院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同时,没有积极部署应用基于电子卷宗的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归档文件一键排序,特别是法律文书辅助生成等功能模块,未能有效减少办案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有的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存在形式主义,脱离审判工作需要及规律,相应系统缺乏实际应用价值。这些问题不仅不能方便法官办案,减轻审判团队负担,反而容易加大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制约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全面推进。
为进一步统一工作思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要求,我们在总结各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从建设和应用角度提供指导;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从组织实施角度进行规范。还总结了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和分散生成模式的地方实践经验,供全国法院借鉴并结合实际尽快制定适合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工作模式。
2018年是智慧法院建设深化完善的开局之年,电子卷宗高效流转和应用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主线。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辖区法院本项工作的开展和深化。2018年6月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至少实现高级人民法院、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文档电子化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三级法院试点,形成可复制、推广和选择的基本模式;2018年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全面完成本项工作。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提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
2.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
3.电子卷宗分散生成模式一一河北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4.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一一江西法院“收转发E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附件1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

为从技术角度规范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破解电子卷宗生成不规范、应用不充分等难题,保障工作持续推进,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丰富电子卷宗内容。电子卷宗应为正卷、附卷(不含涉密部分)及相关单位提供的分卷。具体包含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件。案件纸质卷宗要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法〔2013〕283号)的质量及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文件。
2.编制电子卷宗目录。各地法院可根据法官阅卷习惯制定电子卷宗阅卷目录规则,根据电子档案要求制定归档目录规则。电子卷宗管理模块或系统应当能够利用图像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根据阅卷目录规则和归档目录规则,实现电子卷宗自动排版、归类和归档。
3.数字化电子文件。要通过文字和语义识别技术,将扫描图片等电子文件数据化、结构化,转化为可选择、可复制的电子数据,自动提取结构化案件信息,并提供信息导出服务,支持法官复用卷宗文字,辅助生成法律文书。
4.回填案件基本信息。能够在立案和审理过程生成电子文件,提取案件基本信息,并能够对多个文件中同一信息项进行校验核对,将确认结果回填到办案系统,减少人工输入和校对工作量。
5.实现全程网上阅卷。支持电子卷宗流转、合议庭成员网上阅卷和在线合议、审委会讨论等应用。优化电子卷宗的浏览、操作体验,实现电子卷宗的文字可随意复制、大小可按需缩放、目录可点击到相应内容、内容可全文检索、卷宗可灵活标记等功能。
6.支持电子卷宗公开。能够依托诉讼服务平台或司法公开平台。通过与电子卷宗管理模块或系统的网间隔=数据安全交换,为当事人、律师提供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正卷)的在线申请、在线浏览、在线借阅等服务,或全面公开可公开的电子卷宗。
7.辅助生成法律文书。能够智能分析并提取案件电子卷宗信息,根据选择的文书模板智能辅助生成法律文书。同时,采用宽屏或双屏显示器实现“左看右写”模式,支持法官阅卷,提高法律文书编写效率。
8.推送法律法规类案。能够从电子卷宗中自动提取案情要素,自动推送相关法律法规,精确到具体条款。自动推送与案情或争议焦点相匹配的类似案例。
9.助力内部审判管理。支持审判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及办理情况,并根据电子卷宗进行网上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也可针对电子卷宗质量、流转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查。
10.实现卷宗自动归档。结案后,根据归档目录规则,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和比对,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卷皮和目录,将电子卷宗转化为电子档案。除电子页码外,其他内容与纸质卷宗(如有)保持一致。
11.实现法院间卷宗调阅。办案系统应支持或通过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电子卷宗集中,实现案件上诉、移送、再审电子卷宗调阅,实现跨域立案电子卷宗转交。原审法院收到调卷要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报送工作,纸质卷宗调取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电子卷宗加盖法院电子签章后,具有与卷宗原件同等效力。
12.支持部门间业务协同。能够接受外单位电子文件,并纳入电子卷宗分卷管理。支持将电子卷宗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促进与相关部门特别是政法部门之间的案件实体信息网上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

附件2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

为从管理角度规范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破解电子卷宗生成不及时、机制不顺畅等难题,保障工作持续推进,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管理。要明确电子卷宗生成、深度应用、质量评查、卷宗归档、技术支持、设备采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责任部门。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
2.优化工作模式。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不应额外增加法官团队工作负担。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等因素,优化工作模式,优化工作机制,确保电子卷宗随案生成、随案流转。可以采用服务外包集中生成模式,也可以采用各业务部门分散生成模式,还可以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模式。
3.确保及时生成。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提供或信息系统产生的纸质和电子材料,一般应当在3各工作日内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上传、扫描设备输入、业务系统流转等方式,收集到办案系统中。
4.严抓移送环节。在办部门要保证当前环节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如有)一致。同时,下一环节的承办部门在接收纸质卷宗时,要核对电子卷宗的完整性。要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纸质卷宗流转全程留痕。
5.推动深度应用。电子卷宗生成的目的在于服务深度应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卷宗开展信息回填、网上阅卷、信息公开、文书生成、类案推送、审判管理、卷宗归档、卷宗调阅、业务协同等应用,推动机制创新和审判流程再造,提升电子卷宗服务审判工作的能力。
6.健全规章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管理要求和辖区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管理规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监督指导下去法院各项工作的落实。
7.做好技术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辖区法院开放办案系统等统一应用系统接口,鼓励辖区法院先行先试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应用系统和数据的融合工作。
8.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应用系统升级改造、电子卷宗生成设备配备、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功能开发及购买专业化服务所需资金。要通过升级配备双屏或宽屏显示器等设备,改善干警网上办案条件,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提供硬件支持。
9.抓好评估考核。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辖区法院工作实际,开展系统功能建设和应用成效两方面的评估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将利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数据,定期组织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工作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附件3

电子卷宗分散生成模式一一河北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河北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模式:案件办理团队在各自工作岗位即时扫描,智能化后台集中分类排序处理,电子卷宗一键转化归档。
一、工作模式
按照档案管理等相关归档制定统一的卷宗目录规范,同时对各类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节点划分,明确制作电子卷宗的时间节点要求。
(一)分散扫描。由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随案同步扫描,以确保法院业务系统上电子卷宗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通过卷宗扫描制作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的深度对接,简化操作步骤,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仅需在制作界面输入案件流水号,点击选择需要扫描上传的案号,即可完成需手动操作部分的工作。
(二)集中处理。上传的卷宗图像材料会进入全省统一部署的智能化集中处理系统的处理流程,系统将自动完成各种案件的各个阶段上传电子卷宗的分类、排序、纠编、剔除空白、图像整洁等处理。随后将处理完成的电子卷宗材料自动回传到案件管理系统里的对应目录。
(三)一键归档。在系统对卷宗文件进行优化处理并根据规定目录进行分类排序后,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人随系统或系统随人两种电子卷宗归档模式,实现一键归档。
二、工作流程
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本阶段电子卷宗同步制作工作。案件主板人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电子卷宗的相关工作。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并将工作情况纳入考核,监督激励电子卷宗工作的开展。档案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行政部门等分别负责归档、技术研发和后勤支持。
以下摘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及深度利用的管理规定》。
(一)诉讼案件立案阶段应在立案的同时扫描下列材料。一审案件为立案流程信息表、立案审批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变更主办人审批表、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收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包括起诉书、证据、或证据目录。二审案件包括立案流程信息表、上诉移送函、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答辩状、当事人随案提交的新证据、信封风险评估表等。审查一身电子卷宗是否完整。本阶段收取和产生的其他未列举的入卷材料。
(二)诉讼案件开庭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收据及原被告举证证据(行政案件应包括行政机关卷宗)、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庭前会议、庭前准备工作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焦点、庭审提纲、开庭预案、开庭笔录。本阶段收取和产生的其他未列举的入卷材料。
(三)诉讼案件审判阶段应当在结案前完成下列材料扫描。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裁判文书底稿、裁判文书正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二审案件送达回证可延长至归档前)、信访风险评估表。
(四)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应当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立案流程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审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本阶段收取和产生的其他未列举的入卷材料。
(五)执行案件财产控制阶段应当在完成调查和控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线索通知书、被申请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高令、限制出境通知书、征信系统录入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工作日志、查询冻结扣划裁定书、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阶段收取和产生的其他未列举的入卷材料。
(六)执行案件财产交付阶段应当在财产交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委托评估材料、拍卖材料、变现材料、执行款收支审批及收支款凭证、办结报告、办结审批表、合议庭笔录、结案文书、送达回证、执行风险评估表。本阶段收取和产生的其他未列举的入卷材料。
(七)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需签字盖章卷宗需及时扫描。开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扫描挂入电子卷宗保存。公诉词、代理词、辩护词在收到之日及时扫描挂入电子卷宗保存。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在数字法院、数字审委会系统签名的直接挂入电子卷宗。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底稿应当通过网上审批,全程留痕,自动挂入电子卷宗。裁判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由审理部门人员及时扫描挂入。
以上各阶段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回传到审判管理系统的文书可暂不扫描,待结案编页后一并扫描挂入电子卷宗保存。
三、河北模式特点
(一)即时。极大简化了人工录入的操作步骤,将扫描制作电子卷宗的工作量化整为零,使电子卷宗的扫描制作结合到办案团队的日常工作中,实现“随手扫描”。省去了案卷易手的中间环节,是真正意义上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最佳方式。
(二)规范。智能化系统按照统一尺度集中进行图像采集和处理,确保卷宗图像文件符合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收录标准。针对性解决了在不同扫描阶段、扫描单位掌握的扫描尺度不统一带来的各种问题,使电子卷宗能实现直接转化为电子档案的需求。
(三)经济。河北模式无须额外设置专门机构、专门场所、专门人员,只需集中部署一套电子卷宗智能化后台。只需利用现有的电脑、桌面高速扫描仪等前端设备即可便捷地使用系统。打破了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以往根据扫描页数为计费依据的固有方式,经费节约可观。

附件4

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一一江西法院“收转发E中心”

江西法院诉讼材料“收转发E中心”,采用诉讼材料集中管理模式,借助信息化支撑手段,在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建立“收转发E中心”,实现诉讼材料“收、转、发”事务的全流程集约化、智能化管理,确保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形成以“收转发E中心”为基础,以诉讼材料深度利用为核心的智能化体系架构。
一、工作模式                                         hzldzy®
“收”的集约化和智能化。主要体现在利用“收转发E中心”,规范法院诉讼材料递交统一入口,实现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事务办理统一流程,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统一登记管理、前置集中扫描、智能识别回填,快速完成相关立案流程和材料接收工作。
“转”的集约化和智能化。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低价的纸质材料通过智能材料收转柜,实现纸质材料递送、跟踪、签收等全程留痕、智能化流转,完成当事人与业务庭室,立案庭室与承办庭室,各部门之间的材料流转。
“发”的集约化和智能化。主要体现在利用“收转发E中心”的送达服务平台构建了审送分离的业务模式,案件送达文书网上推送至“收转发E中心”进行集中送达,优先电子送达,为当事人提供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多种签收方式,并辅之以人性化的电话语音提醒,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返回审判系统并同步公开给当事人,进一步深化了司法公开内容。
二、工作流程
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材料收转发E中心”(以下简称
“E中心”),借助“江西法院收转发E中心”平台,统一办理诉讼材料集中接收、扫描、转递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实现诉讼材料收转发工作的集约化、智能化和一体化。“E中心”旨在通过剥离法官事务性工作,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强化智能化运用辅助办案,提升办案质效;通过智能、集约、全程留痕的收转发一体工作,强化规范管理,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公告送达等功能的拓展延伸,方便群众诉讼。
以下摘自《江西法院关于诉讼材料收转发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诉讼材料接收
1.诉前材料的接收。诉讼参与人或检察院提交的各类案件起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请执行书、异议书、二审上诉状、答辩状、抗诉书、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一律交“E中心”平台统一接收并扫描。扫描完成后生成印有案件信息二维码的材料收转单,转交立案庭法官审核。立案法官通过材料清单中的二维码获取立案材料电子卷宗,系统自动完成立案申请材料的OCR文字识别、转换、立案信息回填以及电子卷宗挂接等工作,立案法官核对无误后依法进行登记立案。
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自助进行网上立案,立案法官在办案系统“网上立案”模块审查当事人信息以及立案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在系统内完成立案,并同时将材料转“E中心”制作电子卷宗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单等材料。
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全省任何一家法院进行跨域立案申请并提交材料,诉讼材料由接收法院“E中心”扫描制作电子材料,系统自动挂接至审理法院,纸质材料由接收法院转交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应参照本地立案流程完成跨域立案,并通过“E中心”进行相关司法送达。
2.诉中材料的接收。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各种诉讼材料,统一由“E中心”接收并扫描,扫描完成后,按顺序挂接至案件电子卷宗下。承办法官不再直接接收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任何材料,诉讼参与人当庭提交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承办法官提交的,承办法官应指导其向“E中心”平台再提交一份。
(二)诉讼材料扫描
1.材料扫描分工。诉讼参与人诉前、诉中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均由“E中心”平台扫描录入电子卷宗。
2.扫描时限。所有的诉讼材料,“E中心”平台再收到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扫描。
3.文字识别。“E中心”平台在完成诉讼材料扫描的同时,自动对扫描件进行OCR文字识别,将影响文字转换为可复制、粘贴的文字,方便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使用。
4.材料挂接。经集中扫描的诉讼材料扫描件应全部挂接至办案系统。主审法官对挂接材料作必要审核,发现材料挂接的类别、顺序有误的,应及时拖移调整;发现材料扫描错误、不全或缺失的,应在收到纸质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E中心”提出处理。
5.材料调整移除。在案件办结前,按照“电子卷与纸质卷一致”的原则,在系统留痕的前提下,承办法官、书记员可以对扫描材料作适当调整或移除。
(三)诉讼材料转交
1.扫描完成的材料转交。“E中心”接收的所有纸质诉讼材料,在收到立案登记、扫描,及时转交。未正式立案的案件材料,待分案后当天通过智能材料收转柜转交承办法官;已经有案号的案件材料,于完成扫描后立即通过智能材料收转柜转交承办法官。
2.委托扫描的材料转交。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需要委托扫描的材料,承办法官至迟在结案前将纸质材料通过智能材料收转柜转交“E中心”平台取件扫描。
3.材料扫描转交的期限。“E中心”收到的各种诉讼材料、各种笔录、审理报告、法律文书等,应在24小时内扫描完毕存入智能材料收转柜,通知承办法官领取。承办法官应在收到“E中心”取件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智能材料收转柜的材料。
4.材料与卷宗的审核。承办法官应对材料清单与所收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材料与清单不符的,应及时与“E中心”进行核实。承办法官应对扫描导入电子卷宗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材料导入挂接的项目、顺序等有误的,应及时调整;发现材料扫描错误、不全或缺失的,应及时与“E中心”进行核实更正。
(四)监管管理
归档时的检查。档案室对归档前纸质卷宗(法院正卷、副卷)与诉讼材料集中扫描后形成的电子卷宗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归档手续。
经检查比对发现电子卷诉讼材料缺失或与纸质卷材料有其他不一致的,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提交归档的书记员需补充扫描及调整完善的全部材料,确保二者的一致性。
检查情况应逐案登记,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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