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超标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管安健〔2016〕16号
2016-03-09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超标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管安健〔2016〕16号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在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提高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针对性,有效防范各类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保障G20杭州国际峰会期间全市职业健康管理有序,根据《杭州市国际峰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方案》(杭安监管二〔2016〕8号)和本市实际,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超标信息报送和监管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导向作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的技术依据,也是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技术支撑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提高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等文件、标准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为用人单位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提出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为保障G20峰会期间职业安全健康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落实责任,及时报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作业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单一噪声因素除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出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的同时,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超标岗位整改建议报告单》(附件1)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报送。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报告编制环节的质量控制,落实超标信息报送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报送台账,做到应报尽报。
三、加强监管,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目标
各地安监部门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送的企业职业病危害超标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途径、接触者三个方面的防控环节,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地安监部门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抽查其定期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与现场有关情况的一致性,倒逼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提交市安监局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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