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29号
2006-10-27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2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黑卫监督发〔2006〕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二、凡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没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导致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机构(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和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和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此复。

卫生部
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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