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萧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08〕80号
2008-09-18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萧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08〕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从850元调整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从7.2元调整为8.0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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