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萧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06〕21号
2006-02-2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萧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06〕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萧山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670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含下列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5.4元调整为5.7元。
四、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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