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3-06-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 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笲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窈、抢夺、抢劫、走私枪 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驾、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前投菜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滅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減轻处罚或者不子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滅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文、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 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 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嶪件 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子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 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投复举投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贲任。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 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检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 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 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楼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欢骨刀、加 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層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 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素、导爆索、震 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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