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
2021-01-15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源治理,优化繁简分流,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督促范围】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督促履行。

执前督促重点关注商事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为履行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其他适合督促的案件也可开展执前督促履行。

执行立案审查时,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进入执前督促程序。

适用执前督促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第二条【督促流程】 适用执前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立案人员以“督”字编号登记后,由执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执行员或调解员进行督促。

督促成功的,以“执督”案号归档留存;督促不成的,转至执行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将材料归入至执行案件卷宗。 

第三条【督促办理】 办理督促案件的执行员或调解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全面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要时约谈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方案。

对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督促相关权利义务人提供已履行的相关材料,由本院审查后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并随卷存档。

对于明确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记录在案,告知法律义务及后果,待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立即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督促期限】 督促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督促期限的,报局长批准。

第五条【督促考核】 判决、调解生效后,审理法官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发现履行义务人将案款汇至审理案件账号的,审理法官及时将案款发还原告。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完毕的,可按1:1.5计算办案工作量;判决案件自动履行完毕的,按1:2计算办案工作量。

执前督促纳入院内部绩效考核。通过执前督促履行的,按1:1计算执行干警的办案工作量。

第六条【公布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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