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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工作受伤欺诈骗保行政处罚决定

隐瞒工作受伤欺诈骗保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某某医疗保障局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姜某、王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医保罚字[2022]第****号


违法事实:2019年**月**日姜某在某公司内工作时受伤,当日姜某到某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姜某与丈夫王某商量,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登记表》时虚构姜某在家受伤的事实,隐瞒第三方责任,由王某在医院支付医疗费用时使用姜某医保卡结算,医保基金支出共计8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欺诈骗保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退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8300元(2021年8月18日退回8300元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专户),暂停姜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并处罚款16600元;暂停王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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