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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29号
2022-04-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5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
(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 技工院校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内专业,应在招生前向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省属技工院校向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试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要以大力建设高水平专业(群)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坚持产教融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要加强管理,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把专业做大、做强,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三章 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说明等要素组成,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部委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条 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可根据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课程和课时的调整幅度应在30%以内。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利于加强实习教学,有利于补充或更新教学内容。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课时数比例为1∶1左右。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设选修课程。
实施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技工院校,应按照培养过程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预备技师)分段教学、分段考核并取得相应阶段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原则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开设无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并参照同类或相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照编制原则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学业务部门编制,经校务会议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确定。因区域经济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变化或重大教学改革等需作调整,课程数或课时调整幅度超过20%的,报省人力社保厅。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为教学计划配套的纲要性教学文件,是统一课程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采用部颁教学大纲。无部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及要求等研究制定,并报省人力社保厅。教学大纲应当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课时有所调整的,须经学校教学业务部门批准。调整时不得减少实习教学课时数。
第十五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要在教材信息库中选用教材,首先选用教材信息库中的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抓好教材管理工作,配有专人负责。教材应该在开课前一个学期选定并在开学前备齐,确保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教材内容出现科学性错误的;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盗版盗印教材的;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类教材及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的;
(六)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的;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权责清晰、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系(部)、教研处(室)等机构。
第十九条 全省技工院校校历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发。学校要根据省编校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在每学年(学期)放假前2周编制出下学年(学期)的校历,校历需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要认真制定教学行事历,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每学期要根据行事历,对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教研教改等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行事历需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教务常规工作。教务常规工作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要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分为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统计资料档案、教学设备档案和其他教学相关档案。档案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留存。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要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当根据专业、课程及学生特点详细编写。
实习指导教师在备课时,除了授课内容外,还要准备场地、工具、材料、设备等,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操作技能的主要途径。实习教学分校内教学实习、校外生产实习、实验、课题设计、专题作业、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校内教学实习要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校外生产实习要在专业对口企业中熟悉岗位要求,掌握生产技能,培养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管理。实习前,应建立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并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
技工院校要加强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原则上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德育教育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
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心理素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创办第二课堂和兴趣小组活动,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的育人功能,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六章 教学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要实行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工作质量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技工院校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定期开展课堂教学检查、教案检查、学生作业检查、教学进度检查、教学日志检查、课外辅导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教学质量信息管理,通过生源质量分析、评教评学、考试质量分析、企业用人情况调查等方式检查教学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监督指导技工院校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材使用情况、课堂教学组织情况、教学质量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技工院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并适时组织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章 师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需要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行使教师权利和履行教师义务。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科学设置教师的工作量,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设备维修、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应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专业提升行动,定期参加听课与评课,努力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与发明创造、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教研教改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国内外培训渠道,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专业培训和教学理论培训。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大力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普通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35%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专业带头人的培养,有计划地选派专业带头人参加有关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创造条件让专业带头人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产品设计与制造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带头人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有计划地组织青年教师备课、听课、评课,优先安排到企业、车间参加生产实践,尽快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新教师开课前必须进行试讲,合格后方能安排教学任务。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重视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聘用前必须经学校考核和试讲,合格后签订协议,再承担教学工作。学校应有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并行使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校考评委员会,负责教师年度考核;教学业务部门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教师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与评比先进、职称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

第八章 教研与教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教研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教研机构要按学期制定教研计划,确定研究重点,积极务实地开展教研活动。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积极开展一体化教学改革工作,并积极研究和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要根据专业设置需要建立实训(实验)室,配置相应的实训(实验)设备(仪器)。要健全保管、使用及实习(实验)安全制度,提高实训(实验)室、设备(仪器)的使用绩效,保证设备完好。
第四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专业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做好图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条 技工院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章 教学数字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展数字化改革,加强校园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校园网络,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满足教学需要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统筹开发教学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教师和教辅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教学信息化和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0〕27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字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为基础,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省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学校三级管理网络,省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五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六年。
(四)技师学制教育招收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五)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未获得身份证明的学生填写身份证号码时应编写流水号。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七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参照全日制执行。
第八条 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学的学校,应实施分段注册或连读制注册,同一学校同一专业须保持一致。实施分段注册应按照培养阶段分段申报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异地教学属于本校学籍管理,其注册地应为本校所在地。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材料。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同时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同一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第十七条 原则上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制、百分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对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可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
第二十一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学业成绩最迟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录入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并考勤。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基础上,专业学分达到规定以上的予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课程总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第四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段应在下厂实习前一个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第二十八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在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学程序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后或放假前两周内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缺课课时数(旷课除外)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离校创业的。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签字确认,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被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一)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的;
(二)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五)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以工学交替为名变相安排、延长顶岗实习时间,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1学年。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并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要做好实习去向表和毕业去向表登记,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指导教师(师傅)职责,对学生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学校应与合作企业依据工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服兵役,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及有关课程的相应学分。服役期限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顶岗实习期间创业,创业期限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全部要求的,应准予毕业:
(一)操行总评成绩合格的;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
(三)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的。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在学生毕业或结业前,学校应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或学生学籍卡。
第四十一条 实施分段教学的应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采取连读制注册的,如学生降级毕业,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并完成降至相应级别教学大纲规定的顶岗实习时间。经考核鉴定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给予办理相应的毕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对于第一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辅修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并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补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补发毕业证书。仍不符合者,补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由人社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如有遗失,经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身份证原件到省人力社保厅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运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修改、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十条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应另行制定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技工教育,成绩与考核、毕业与结业的各事项均参照全日制技工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外国籍人员进入我省技工院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填写身份证号码时应参照未获得身份证明的学生统一编写流水号。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浙人社发〔2014〕1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6号)、《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3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师资培训,是指为技工院校校领导、教师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者,提高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统领,以德为先;
(二)需求导向,适度超前;
(三)分层分类,注重实效;
(四)分级实施,示范引领。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师资培训对象主要为全省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校领导、在职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者。
第五条 师资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技工院校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课教师同时还需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5年累积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不少于6个月;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其中企业实践锻炼不少于90学时。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八条 师资培训是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九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可遴选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院校、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具备大型技术革新能力的企业等作为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
第十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统筹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名录和教师培训师资库,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师资培训(实践)基地体系。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各具特色的培训资源体系,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教师培训的需要。鼓励支持培训基地开发师资培训优势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资源,开展交流协作,建立培训资源平台,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聘请技术能手、职教专家和行业企业高水平人员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者团队培训和项目研究力度,提升培训者团队的教学资源研发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可采取公开竞争、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师资培训项目承办者。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师资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提高师德师风、专业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设计安排。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培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培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十六条 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要对接专业,适应技工教育教学改革特别是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的要求,以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等为重点,促进教师学习掌握前沿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以提高教师参与研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组织参与一体化教学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的能力为重点,兼顾技工教育心理学、德育与班主任工作、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内容。全面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教材开发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师资培训方式主要包括在线培训、集中面授、国际交流、师带徒结对学习、跟岗研修、顶岗研修、访学研修、企业实践、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参加技工教育类学术讲座和教研活动等。在线培训以省人力社保厅为主组织开展。集中面授、访学研修、学术讲座和教研活动以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为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师带徒结对学习、跟岗研修、顶岗研修、企业实践、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等以技工院校为主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根据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不同阶段,校长、专业课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培训者等不同类型教师需要,创新培训项目和方式,分层分类制定培训方案。技工院校教师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组织技工院校校长通过集中面授、考察交流、在线研讨、返岗实践、出国访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集团化办学、产教融合、国际技工教育先进理念和实践、领导决策、学校治理、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一体化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信息化等。
(二)组织专业带头人教师到高水平工科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通过访学研修、结对学习、联合教研、专项指导、顶岗研修、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分阶段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研制、新兴产业发展趋势、产业转型升级、专业建设、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教科研能力提升、教学资源研发等。
(三)组织专业课骨干教师,特别是一体化教师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等,通过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践、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方式,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实践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一体化教学实训与演练、课程开发与应用等。
(四)组织培训基地培训者通过集中面授、网络研修、基地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分阶段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基地建设、培训需求诊断、培训组织实施、教学设计实施、课程与数字化资源开发、核心技能创新与推广等。
(五)组织新任教师通过集中面授、听课观摩、企业实践、“师带徒”结对学习等方式,分阶段、有侧重、系统化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技工教育政策法规、学生管理能力、教育教学技能(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心理素养等。
(六)组织青年教师通过集中面授、在线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技术、信息化教学技术、技工教育教学标准体系、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标准等。
(七)组织学校聘请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管理人员等兼职教师通过集中研修、结对学习、跟岗研修、参与项目合作研究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提升、一体化课程开发、产学研合作研究等。
(八)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等管理教师,通过集中面授、在线培训、专题研修和德育研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教育心理学、学生教育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
(九)组织技能大赛指导教师,通过集中研修、实操实践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技能竞赛选手选拔、技能竞赛规则理解和把握、技能竞赛指导工作方式方法、赛项操作水平提升等。
(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类型教师的培训。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统筹规划、市级联动保障、校本特色培训的三级培训体系。
(一)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年度任务部署、综合管理、评估监督,组织实施以校长、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训者团队为重点的省级师资培训。
(二)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在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的管理指导、联动保障、评估监督,并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市级师资培训。
(三)技工院校负责本校教师参加培训的组织管理、跟踪问效、评价建议,并根据学校特色和学校师资培训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常态化校级师资培训,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师资培训发展制度,制定完善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全员教师五年轮训制度,实现师资培训全员覆盖。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应从技工院校职业能力建设出发,制定师资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公布政府全额、部分承担或不承担培训费用的项目。
技工院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本校师资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需要、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技工院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校级师资培训年度计划。
教师应按照学校培训要求,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建立健全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开发师资培训数字化管理平台。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综合统计和分析。技工院校负责加强师资培训档案及信息化建设,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统一印制技工院校师资培训证书,并在全省技工院校范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教师评价、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师资培训基地和培训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社保厅要对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的制度建设、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省技工院校综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或培训主办单位要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及时反馈教师所在技工院校。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要督促、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并将参加培训情况纳入教师考核的内容。对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教师,应当组织补训。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把师资培训经费作为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培训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管理培训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师资培训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报销培训有关费用。报销标准由各技工院校自行规定。
第三十条 教师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一般不承担所在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4〕14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面指导、监督各市和各技工院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并汇总省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名单。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省人力社保厅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工作咨询投诉。
第六条 各技工院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落实资助对象认定、资助资金发放、建档备案等工作。各院校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应当由院(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分管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段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第九条 免学费资助对象为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段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技工院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技工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技工院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在高级工段和技师(预备技师)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就读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对象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全日制高级工班、技师班在校或应届毕业学生。
第十二条 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由地方政府确定。技工院校安排经费设立的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校内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由技工院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他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依法依规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范围由设立单位(个人)确定。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说明材料,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无需提供辅助性说明材料)。
(二)技工院校资助认定工作组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技工院校资助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奖学金、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形成拟资助名单,评审过程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记录存档备查。
(四)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其中对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群体,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技工院校将学生资助名单报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各技工院校要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宣传和告知学生资助政策。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对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原则上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不得用国家助学金抵扣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院校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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