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杭劳社仲〔2010〕204号
2010-08-16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杭劳社仲〔2010〕20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保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优势,更加快捷有效地处理劳动违法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宣传、服务和指导,强化监督监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深入基层、深入用人单位搞好服务,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纠正侵权行为、打击违法现象的重要作用,坚决惩处故意、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信息沟通、业务研讨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工作。要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为契机,加快劳动仲裁信息化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之间受理案件情况等有关信息的沟通、交流工作,尽快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对于一些疑难案件,要及时共同组织研讨和分析,取得统一认识,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三、妥善处理交叉问题,协调配合处理案件,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从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出发,既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对于有交叉的案件和事项,要相互主动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妥善依法处理。
一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受案部门应当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二是先受理先处理的原则。同一劳动者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且该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均可以受理的,由先受理的部门负责处理。
三是有利于当事人维权为原则。在当事人不了解监察与仲裁的程序与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维权的途径,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四是协调处理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有重大争议、且证据不足的内容,经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联系,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移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可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介入,依法查处。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优势,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重心下移工作,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人员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成为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和兼职仲裁员,参与当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加强对中队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五、建立劳动关系调整应急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纠纷,平息事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在日常案件处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特别是在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劳动者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因企业负责人欠薪逃逸(隐匿)、企业终止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交换信息,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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