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淳政发〔2021〕13号
2021-12-07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淳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660元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淳政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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