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建政函〔2021〕157号
2021-11-19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建政函〔2021〕1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前发《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17〕183号)同时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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