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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超龄人员和职业技工等学校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3-26

《关于进一步扩大超龄人员和职业技工等学校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回应用人单位要求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诉求,以及为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伤害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超龄人员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试行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时间:2020年3月26日至4月25日
意见反馈电话及传真:87258525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中心D座1814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超龄人员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回应用人单位要求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诉求,以及为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伤害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
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列超龄人员允许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按《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187号)执行。其中,符合条件(一)但不符合在本统筹地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根据超龄人员年龄,男距65周岁,女距60周岁年限一次性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男距65周岁,女距55周岁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核减20%。符合条件(二)的超龄人员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不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被鉴定为5-10级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属于参保试行范围的超龄人员,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发生因工或职业病伤害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二、试行职业院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用人单位可单独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1、签订三方(职业技工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学校统一安排到用人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的学生;
2、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二)参保缴费
1、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办理实习生参保时,应提供三方实习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
2、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三)工伤认定与鉴定及待遇保障
1、实习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2、实习生工伤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等法规。
3、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他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相关学校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参加工伤保险实习生,发生工伤后,实习期满仍继续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相关学校和实习生三方协议约定落实。
5、实习生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三、基金征收管理
各地应增设“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给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严格按照省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使用超龄人员和实习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管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职业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应与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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