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8〕86号
2018-12-11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8〕8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广大技术工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工匠精神的谱写之地、技能创新的绽放之地、技术工人美好生活的实现之地,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从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入手,健全机制、创新政策、强化服务,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让技术工人有更多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学技能、练技能、强技能,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待遇引领机制
1.建立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系1名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每年至少听取1次意见。推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优先安排1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职或兼职。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我省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2.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获得者中,应适当提高技术工人的比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注重技术工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技术工人党员比例和质量。(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3.鼓励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技术技能总监职位或技能专家岗位。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鼓励各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的内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地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4.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明确人才类别,在落户、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当地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解决就学。(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
5.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着力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休疗养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三、探索创新技术工人培养和成长途径
6.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学徒制中的作用,提高学徒制学员在职业院校学生中的比例。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教育培训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学生集中统一到企业实习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7.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建立技术工人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技术工人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积极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8.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加强职业技能建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省内职业院校与国外职业院校的对口合作,深化“金蓝领”培训工程,组织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会议、技术援助、外宣、培训、交流等活动。建立技工院校公派交换生和留学制度,每年选送一批优秀学生到国外职业院校就读提升技能,鼓励优秀学员、毕业生参与国际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9.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条件设置方法和考试考核方式,加大从高技能人才中招聘实习指导教师力度。依托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遴选建设一批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不断提升技工院校教师整体素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大力实施技术工人工资激励政策
10.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引导企业在完善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制度时,充分征求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职工的意见。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体现技能要素的工资单元或津贴制度,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11.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将技术工人工资增长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在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探索推行技术工人工资集体协商。(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12.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在全省发布技术工种分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为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提供信息服务,引导技术工人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配置优化。(省人力社保厅)
13.当地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域急需紧缺的在岗高技能人才,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五、科学构建技术工人评价使用机制
14.认真贯彻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由行业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制订企业岗位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人力社保厅)
15.推进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职业贯通发展,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鼓励具有相应技能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免于理论考试。(省人力社保厅)
16.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工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
17.接轨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完善世界技能大赛选拔工作机制,形成优秀选手梯次成长通道。改善参赛人员备赛条件,加大资金支持,建立省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科学规划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每3年组织一次全省性职业技能大赛,对成绩优秀者给予激励。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在车间班组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形成轰轰烈烈的学技能、练技能氛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六、建立完善技术工人服务保障体系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总体规划,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19.各地要强化对高技能人才的精准服务,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联系,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加快建立上下贯通、数据共享的技能人才服务信息化统一平台,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技能人才相关信息共享。(省人力社保厅)
20.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21.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比武评选等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省人力社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