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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9〕28号
2019-12-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9〕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异地搬迁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城乡人口布局、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搬迁农户切身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异地搬迁取得显著成效,但少数地方出现尊重群众意愿不够充分、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搬迁过程不够稳妥、对群众搬迁后生产生活考虑不够周全等问题。为切实将异地搬迁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现就规范全省异地搬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异地搬迁
异地搬迁主要包括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对不同类别搬迁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一)扶贫异地搬迁。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自2020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26+3”县扶贫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各地要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资金、各级结转结余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对低收入农户搬迁补助力度。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参照执行。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搬迁对象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省财政对“26+3”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其他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由所在县(市、区)统筹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等支出。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搬迁对象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补助奖励政策按县(市、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省补政策不叠加享受。已纳入上述异地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安排。
二、实行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
坚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红线和底线,建立负面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设区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市县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加强异地搬迁要素保障
(一)强化用地保障。对“26+3”县的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省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异地搬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因农户异地搬迁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二)强化资金支持。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确保结余指标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支持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后续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
(三)降低搬迁成本。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级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充分考虑特困户、老年户、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配套建设一批国有、集体共有的产权房和廉租房。
四、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
按照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的要求,把改善生产生活作为异地搬迁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一)切实保护搬迁农户权益。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以自主经营和经营权流转、参股等形式,盘活利用迁出地的土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水利设施和老年人托养中心。
(二)支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支持迁入地企业吸纳搬迁低收入农户就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定额税收减免、社保补贴。把搬迁低收入农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其到迁入地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搬迁安置小区要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保障搬迁农户平等享受迁入地公共服务。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就学问题,可由其自主选择继续留在原居住地所在学区就学或到迁入地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将搬迁农户纳入迁入地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等服务。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搬迁老年户老有所养。
(四)创新搬迁农户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迁出地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落实迁入地的社区管理制度。
五、强化异地搬迁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异地搬迁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异地搬迁。要充分发挥扶贫开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研究完善政策,做好风险评估,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异地搬迁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乡村两级基层组织要关心关爱搬迁农户,倾听群众意见,解决实际困难,消除稳定隐患。要深入宣传各类异地搬迁的政策措施和实际效果,做实做细搬迁农户的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对相关政策充分了解、真心接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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