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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杭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11-29

关于做好2020年度杭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
已参加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市本级单位及2019年12月正常参保缴费的编制内在职人员。
二、缴费工资项目组成
(一)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包括:本人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包括:本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三)暂不能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按2019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薪酬)确定。
三、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一)缴费工资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计算。如跨年度补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事业单位)按实际发放的自然年度计入(如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入2019年收入)。
(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根据浙地税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0%核定缴费基数(3321.5元);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 300%核定缴费基数(16608元)。
(三)关于部分情况特殊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1.工作调动(省内调任、转任)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数据不因工资变化而变更。根据人社部发〔2015〕28 号规定,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相关项目的数据信息确定。
2.从省外调入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重新核定后的工资确定;军转干部按到地方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新招录的参保人员按试用期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进入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
3.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工资根据单位实际发放的生活费确定。
4.羁押收监等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暂停手续。在发放生活补贴期间的收入不纳入次年缴费工资。
四、缴费工资申报办法及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于2019年12月25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填报在册在职人员的2019年度工资明细信息,申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并签字加盖公章,递交或邮寄至“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申报结算处1205室”,逾期申报数据或递交纸质材料的都视为未按时申报。
(二)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还未按规定申报年度工资的,我中心将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
五、其他
(一)根据《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的有关规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的缴费工资的计算口径与养老保险一致,有关四险的缴费工资申报操作如下:
1.对于已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如在省、市两个信息系统中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和数据与四险是一致的,单位不再重新申报该人员四险的缴费工资,我中心将直接从省信息系统中取用;如在省、市两个信息系统中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和数据与四险是不一致的,由参加四险的单位向我中心另行申报该人员四险的缴费工资。
2.对于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编制外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四险的缴费工资,按原办法由单位向我中心另行申报。
(二)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所有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四险的缴费工资,按原办法由单位向我中心申报。
(三)四险的缴费工资申报将在2020年2月后开始,具体操作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是缴费基数确定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申报结算处联系,联系电话:87220583。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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