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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40号
2019-07-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浙人社发〔2019〕4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
2.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和期限。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和内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消防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等,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培训的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可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和课程学分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协商并在培养计划中明确,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考核。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结果。职工学徒修满规定学分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在技工院校注册学籍的,发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下同);经相应等级技能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
学生学徒按原有教学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职责要求
(一)企业职责。企业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对职工学徒还应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每名企业导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其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名册,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二)培训机构的职责。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制订培养计划,履行培养协议。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级—省人力社保厅)上进行新型学徒制学籍注册,并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每一名指导老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专门负责学徒管理指导工作。
(三)学徒的职责。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学徒培养考核合格的,应履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因职工学徒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规定的,职工学徒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激励政策
(一)学徒报酬。职工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生学徒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其工作贡献,由企业支付实习津贴。
(二)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应享受导师津贴,企业导师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职工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政府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包含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补贴,下同),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年提高。
职工学徒原则上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
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五、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审核。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2份,见附件)后报送失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开班备案和监管。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学徒培训期间,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上传不同日期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人力社保部门应不定期对学徒培训情况进行监管。
(三)组织考核鉴定。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备案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补贴资金拨付。学徒培养结束后,企业提供以下材料申领补贴资金: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其中,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上述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核拨给企业。
六、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确保学徒培养质量。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方案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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