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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与高温天气用工
2019-06-07
一、高温津贴定义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一种津贴,简称高温费,属于工资范畴,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二、高温津贴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三、高温津贴支付条件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四、高温津贴与工资支付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高温天气用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高温津贴发放案例
问:劳动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环境下工作,其当月高温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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