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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7号
2019-02-2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并提供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要简化优化许可工作流程,科学细化量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业务范围里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在服务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备案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要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三、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行政备案提供便利条件。要按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全面梳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流程,大力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和备案工作效能。积极推行多种途径办理审批和备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流程。要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懂易操作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和备案提供清晰指引。要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五、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操作要求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中介机构的,中方和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职业中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一份。
(三)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一份。
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时提交的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同时申请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的,相同的材料仅需提供一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审核予以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行政备案书面回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则上5年换发一次。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对《条例》施行前,已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单位,帮助其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申请工作,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条例》施行后,新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要指导其具备基本条件、完备申报材料,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服务。
(八)对正在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指导其创造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服务机构,监督其不得经营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指导其和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等措施,妥善处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一个职能处室(科室)或单位负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稳步实施。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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