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浙政函〔2019〕23号
2019-02-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浙政函〔2019〕23号

各沿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经函商自然资源部,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优势,坚持把海洋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经略海洋”重要论述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实践;以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解决海洋管理突出问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高治海管海水平,推动我省在依法治海、生态管海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为加快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整改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强大合力。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要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着眼长效,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举一反三,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既解决好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好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普遍共性问题;既解决好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着眼常态长效,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总结形成制度规范,切实提升整改工作实效。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大力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自然岸线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全方位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对四大类86项具体问题,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坚持动真碰硬抓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质量。
(二)长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聚焦共性问题的关键症结,总结经验教训,建章立制。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海洋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陆海联动污染治理机制,深化涉海审批改革和执法监管,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为核心,创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示范省。
(三)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转化为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0公里、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少于14084平方公里、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公里。30%以上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近岸海域监测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进一步控制,主要入海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四、主要举措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围填海管控、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等海洋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管理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切实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深入研究和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从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对本地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层层落实和传导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各级涉海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
3.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将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拓展海洋生态保护多元投入渠道,促进绿色发展。推进海洋保护区管理、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岸线整治修复工作。
4.构建协调一致的政策法规规划体系。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加强涉海政策措施的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核和效果评估。依法废止、修改公共用海备案管理、海域使用金缓缴、用海类型界定等文件或规定,确保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进一步厘清土地海域管理界限,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海洋主体功能区划衔接,加快推进“多规合一”进程,推动健全海洋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
(二)全面落实围填海严管严控政策。
1.严格规范围填海审批管理。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推进用海用岛审批制度改革,做到管理再规范、制度再完善、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升。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制度。严格围填海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将单个用海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审批(报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严禁以促淤堤、围堤用海审批形式违法圈围海域,严禁以堤坝审批形式非法连岛,严禁以公共用海备案代替海域确权。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准确界定用海类型、性质。严格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征收或减免海域使用金。
2.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报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别保护海岛、重要渔业海域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划定重要港湾、重点河口禁止围填区域,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查。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强化生态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功能。
3.严格依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制定处理方案。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对空置围填海项目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已完成围填海但长期闲置又无力开发利用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手段,促进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率。对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项目开展生态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对已经形成非法围海事实且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分期分批拆除。
(三)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1.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监管,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全面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健全管理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管护能力,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非法养殖等行为。严格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水环境保护、海洋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措施。
2.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污染物总量控制、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海域环境风险处置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开展新一轮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实行全省入海河流全流域及入海口(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积极构建陆海统筹的总量控制制度体系。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升。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结合督察反馈问题,突出“一口一策”“一源一策”,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分类整治。强化监测和执法监管,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信息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依法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口,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强陆海联动治理,推动涉海单位信息互联互通,着力解决陆海环境治理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保障不到位以及监管责任不协同等问题。
3.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围绕滨海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积极推进“蓝色海湾”整治工程、“生态岛礁”工程、岸线三年整治修复行动计划。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拓展亲海空间,提升公众获得感。加快推进海域、海岛整治修复工程进度,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项目调度、确保工程进度,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金和台账资料管理。持续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水生生物养护,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加大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四)严格海洋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海洋执法专项行动,创新完善联勤执法、联动攻坚、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突出对围填海和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区、涉海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海域生态区的执法监管,加大海洋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排查、无人机技术的执法应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努力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积极探索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中执法的模式。
2.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改变用途、非法连岛等违法用海用岛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将涉海违法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实施联合惩戒。
3.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落实违法违规围填海等案件会审、督查等制度,纠正执法不规范情形,确保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对督察反馈的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准确等问题,加快案件复核和分类处置。加强执法案卷归档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业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立、案件久拖不结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国家海洋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对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海洋督察浙江省整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改协调小组)综合协调组。
(二)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层层跟踪督办机制,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沿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整改协调小组加强对沿海各设区市、各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零盲区;根据整改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强化跟踪问效,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政府主导未批先填,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财政代缴或返还罚款等审批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自然资源部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种形式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有关整改情况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附件: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序号

单位

问题类型

督察事项

问题描述

责任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1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用海备案管理的通知》,对公用航道、避风(避难)锚地等用海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不设置海域使用权,不征收海域使用金,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沿海市、县海洋主管部门进一步扩大备案范围,将港区道路、围堤等用海纳入备案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

省政府督查室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废止《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公共用海备案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67号)。我省已于20183月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公共用海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海渔管函﹝201820号)。

2.严格依法管理。对于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严格按照海域法规定进行管理,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征收海域使用金。

3.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用航道、避风(避难)锚地等用海主体的界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或减免工作。

2

嘉兴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嘉兴市4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14.18公顷。分别为:(1)平湖市独山港区海涛路填海工程;(2)平湖市独山港区集港路一期填海工程;(3)平湖市独山港区通港路填海工程;(4)平湖市独山港区石化产业园公用管廊建设项目EW-01段。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201812月底前,由嘉兴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填海竣工验收。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

舟山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舟山市46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251.39公顷。分别为:(1)金塘沥港500吨级交通码头;(2)摘箬山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码头工程;(3)摘箬山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涉海道路工程;(4)舟山市虾峙一级渔港建设项目码头工程(南段码头);(5)舟山市虾峙一级渔港建设项目码头工程(北段码头);(6)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沈家门中心渔港建设工程2#5#码头;(7)普陀区沈家门港海底隧道工程;(8)普陀区大干车渡码头改建工程;(9)普陀区小干车渡码头工程;(10)六横小湖白马礁避风塘工程;(11)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1号);(12)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2号);(13)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3号);(14)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4号);(15)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5号);(16)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6号);(17)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7号);(18)鲁家峙北岸线综合改造项目景观工程(8号);(19)舟山市普陀区螺门新渔港护脚工程;(20)朱家尖蜈蚣峙码头至小远松毛礁海塘加固工程(B区);(21)朱家尖蜈蚣峙码头至小远松毛礁海塘加固工程(A区);(22)舟山市普陀区白沙三级渔港建设工程(护岸);(23)舟山市普陀区白沙三级渔港建设工程(码头);(24)六横佛渡小北岙护岸修复工程;(25)嵊泗县马鞍列岛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26)嵊泗县李柱山西侧客运码头工程;(27)嵊泗县李柱山客运中心北岙3000吨级码头工程;(28)嵊泗县李柱山客运中心南岙客运码头工程;(29)嵊泗县滩浒岛车客渡码头工程;(30)沈家湾客运中心二期工程;(31)嵊泗县花鸟客运码头改建工程;(32)嵊泗县黄龙岛南港客运码头改建工程;(33)嵊泗县嵊山岛客运码头工程;(34)嵊山镇客货运集散中心停车平台;(35)嵊泗县泗礁岛客运码头工程;(36)嵊泗港航管理艇码头工程;(37)岱山县岱东镇后背岙休闲渔业简易码头工程;(38)浙江省岱山县大衢渔港扩建工程;(39)岱山县大衢万良二级渔港工程(护岸);(40)岱山县大衢万良二级渔港工程(码头);(41)浙江省岱山县高亭中心渔港提升工程;(42)浙江省岱山县高亭中心渔港提升工程(渔政码头);(43)浙江省岱山县高亭中心渔港提升工程(扣船所);(44)岱山县长涂港海防执勤码头;(45)岱山县官山至秀山公路秀山大桥工程;(46)江南山至牛轭岛公路路基工程。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用海项目,严格监管,不得改变用海用途。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

宁波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宁波市14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1757.49公顷。分别为:(1)象山县水桶岙区块填海工程公共用海;(2)象山县道人山围涂配套锚地公共用海;(3)象山县仁义涂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4)慈溪市水云浦两侧泥沙促淤试验工程;(5)象山县渔业避风锚地渔船执法所建设项目;(6)象山县道人山海防执勤码头工程;(7)宁波(象山)东部沿海防洪(潮)工程;(8)象山县渔业船舶防台避风锚地改扩建工程;(9)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大闸防护堤坝工程;(10)宁波市石化区湾塘2#强排泵站汛期应急滩涂强排渠道工程;(11)奉化市桐照栖凤标准海塘建设工程;(12)宁波杭州湾新区湿地功能保护区慈西水库项目;(13)宁波滨海万人沙滩一期工程;(14)慈溪市镇龙浦两侧泥沙促淤试验工程。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用海项目,严格监管,不得改变用海用途。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5

台州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台州市24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271.33公顷。分别为:(1)台州港引航站大麦屿引航分站码头工程;(2)温岭市担屿涂渔船南北避风区互通疏浚工程;(3)温岭市担屿围涂工程避风区防波堤项目;〔4)台州东部新区启动区块聚海大道跨青龙浦桥项目;(5)台州市金清渔港二期外港区码头工程;(6)白沙湾标准海塘工程;(7)玉环县坎门中心渔港A区高桩码头、浮码头;(8)玉环县坎门中心渔港B区重力式码头;(9)台州温岭海事处工作船码头及配套工程;(10)临海市红脚岩区域农业围垦用海南堤工程;(11)临海市红脚岩渔港外港区码头及海堤工程;(12)临海市红脚岩一级渔港〔外港区)建设项目1#码头工程;(13)玉环县沙门镇灵门500吨级交通码头工程;(14)台州三门海事处工作船码头及配套工程项目;(15)台州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工程(二期);(16)玉环县坎门中心渔港防波堤台风受损整体修复工程;(17)玉环县海山乡横床岛交通码头工程;(18)玉环县海山大青岛交通码头工程;(19)玉环县鸡山岛交通码头工程;(20)玉环县下栈台交通码头工程;(21)玉环县绕城公路城东至前塘洋段公路礁头山大桥工程;(22)玉环漩门三期防洪排涝工程;(23)温岭泽国至玉环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跨海桥梁段(3.2587公顷);(24)温岭泽国至玉环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跨海桥梁段(1.7631公顷)。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用海项目,严格监管,不得改变用海用途。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6

温州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温州市22个项目违规进行用海项目备案登记,面积302.66公顷。分别为:(1)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河道工程项目;(2)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3)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公共绿化工程项目;(4)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南塘至乐成段工程(双屿港路段);(5)温州市浅滩一期纬七路东段、滨水南路东段、纬九路东段市政道路工程;(6)温州市浅滩一期纬三路东段、滨水北路东段市政道路工程;(7)温州市浅滩一期经八路、跨海一路市政道路工程;(8)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环岛北路东段市政道路工程;(9)洞头县东沙一级渔港建设工程;(10)布袋岙防波堤工程;(l1)环岛西片围涂南岸渔用码头工程;(12)洞头县水文站建设工程;(13)苍南县赤溪湾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14)洞头南北爿山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鸟类观测平台;(15)温州市大门大桥一期工程小门岛连接线公路;(16)洞头县环岛西片围涂项目配套施工道路及公益造林工程;(17)洞头县状元南片堤坝工程;(18)浙江省77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工程;(19)苍南县(巴曹)中心渔港工程;(20)霞关一级渔港二期工程;(21)苍南县沿浦海塘加固工程(沿浦水闸部分);(22)石砰二级渔港新建护岸工程。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的有关规定。

1.停止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所有用海备案。

2.根据权属登记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免缴或缴纳手续后,发放海域不动产权证。

3.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用海项目,严格监管,不得改变用海用途。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7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滩涂围垦项目申请缓缴海域使用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用海单位在海域使用金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办理用海确权手续,违反《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省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规定。

1.20159月起,原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已停止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滩涂围垦项目申请缓缴海域使用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海渔计﹝201020号)文件。

2.2018726日原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海渔计﹝201020号文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3.严格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规定。

8

台州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策违背围填海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以来,台州市15个项目在海域使用金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办理了用海确权手续,分别为:(1)临海市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医用器械柜系列项目;(2)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台电机生产项目;(3)临海市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套汽车催化剂载体项目;(4)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PVC片材生产线项目;(5)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年产l000套全数字大型医疗机械设备项目;(6)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洋涂职工服务中心项目;(7)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万套医用小型制氧机项目;(8)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BS-2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项目;(9)临海市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0套牙科综合治疗设备生产线项目;(10)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联合收割机生产线建设项目;(11)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年产1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建设项目;(12)温岭年产2500千米500KV超高压电缆生产线建设项目;(13)年产150万台机油冷却器部成生产线建设项目;(14)年产80万只大中型客货车气压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15)年产20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建设项目。截至海洋督察进驻时(1)至(9)共9个项目仍未缴纳海域使用金8061.4万元。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规定。

1.台州市2012年以来的(1)临海市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医用器械柜系列项目;(2)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台电机生产项目;(3)临海市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套汽车催化剂载体项目;(4)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PVC片材生产线项目;(5)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年产l000套全数字大型医疗机械设备项目;(6)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洋涂职工服务中心项目;(7)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万套医用小型制氧机项目;(8)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BS-2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项目;(9)临海市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0套牙科综合治疗设备生产线项目等9个项目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共计8061.4044万元,已于201829日足额收缴入库。

2.严格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规定。

3.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9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为加快规划中的围垦项目造地进程,舟山、宁波、台州、温州通过建设围堤、促淤堤的方式,人为加速堤边海域淤积,侵占滨海湿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造成大量海域被违法圈围。

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林业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停止在建的违规项目,立案查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1.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温州市政府分别对辖区内的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的项目开展全面核查工作,违法圈围区域于2018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3.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4.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温州市政府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0

宁波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宁波市实施2个促淤堤项目,分别为:(1)慈溪市镇龙浦两侧泥沙促淤试验工程;(2)慈溪市水云浦两侧泥沙促淤试验工程。原奉化市象山港区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圈围海域,造成非法连岛,违法圈围海域602公顷。

宁波市政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林业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其中宁波奉化象山港避风锚地项目201912月底前整改完成。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1.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新增促淤堤违规审批,加强海岸线监视监测和巡查执法。

2.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核查。违法用海没有查处到位的,在201812月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查处。

3.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生态评估认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分期分批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海域海岸线生态整治修复。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1

舟山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舟山市实施5个促淤堤项目,分别为:(1)舟山小干岛西部促淤堤工程;(2)岱山本岛北部促淤围涂工程猪头-东垦山促淤堤工程;(3)岱山本岛北部促淤围涂工程东垦山-西垦山促淤堤工程;(4)舟山金竹山促淤堤工程(大沙岙促淤堤);(5)舟山金竹山促淤堤工程(金竹山促淤堤)。舟山小干岛西部围垦工程违法圈围海域193公顷。

舟山市政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林业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1.对实际违法圈围海域进行立案查处。

2.201812月底前对5个项目完成生态评估。经生态评估,对严重改变周边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拆除,退堤还海;对部分改变海域生态环境的,实行生态整治修复工程,有效改善海洋生态功能;可维持现状的,维持现状。

3.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以促淤堤方式推进围垦项目。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2

台州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台州市实施1个促淤堤项目,为浙江省三门晏站涂促淤工程。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违法圈围海域4486公顷。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在漩门湾口修筑围堤导致湾内水动力条件严重下降,岸滩淤积,给漩门湾造成较大影响。

台州市政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林业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一)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

1.开展生态评估,制定漩门湾生态修复的总体方案。

2.在漩门湾区域通过拆坝建桥等工程性措施,贯通与漩门三期水系,改善水动力环境。

3.加快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加强湿地保护。

4.启动漩门湾拓浚排涝工程,力争2023年底完成。

5.启动漩门三期生态系统建设。

6.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三门晏站涂促淤工程

1.停止促淤堤建设。

2.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严重改变周边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拆除,退堤还海;对部分改变海域生态环境的,实行生态整治修复工程,有效改善海洋生态功能;可维持现状的,维持现状。

3.201810月底前完成清除晏站涂促淤堤侧面的堆石和口门的土坎。

4.加强海洋执法巡查,杜绝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5.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3

温州市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温州市实施5个促淤堤项目,分别为:(1)平阳飞鳌滩促淤试验工程;(2)洞头大门港口物流区促淤堤(潜堤)工程;(3)洞头黄岙二期围涂促淤堤工程;(4)温州浅滩二期西区促淤堤工程;(5)温州浅滩二期(南堤)促淤堤工程。洞头黄岙二期围涂围垦工程违法圈围海域251公顷,温州浅滩二期围垦工程违法圈围海域2513公顷。

温州市政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林业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1.停止促淤堤建设。

2.5个促淤堤项目,开展生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严重改变周边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拆除,退堤还海;对部分改变海域生态环境的,实行生态整治修复工程,有效改善海洋生态功能;可维持现状的,维持现状。

3.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圈围区域,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以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发利用,已有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4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围填海空置现象普遍存在

围填海统筹开发和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意识不强,用海项目填而不用现象较为普遍。20132017年,全省共填海造地8820.25公顷,实际落户项目用海面积5082.41公顷,空置面积3737.84公顷,空置率达42.38%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1.各地政府全面核查2013年至2017年已批围填海项目的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围填海项目,抓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各地政府和海洋主管部门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加快空置围填海的开发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3.长期闲置的项目,政府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妥善处置,加快开发利用,确保到2020年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开发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海项目的管控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15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012年以来,舟山通过审批方式化整为零的有1个区块2个项目。金塘木岙集装箱物流基地填海工程(2012B3309020049729.4278公顷);金塘木岙大宗散货中转仓储物流基地填海工程(2012B3309020048733.925公顷)。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规范用海项目的审批管理,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1.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坚决杜绝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海域法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坚决杜绝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现象。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6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012年以来,台州市通过审批方式化整为零的2个区块6个项目。一是,年产80万只大中型客货车气压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2013B3310810269627.3219公顷)、年产I50万台机油冷却器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2013B3310810270931.9452公顷)。二是,临海市红脚岩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牧澜西兰花种植园项目(2015B3310820276835.4799公顷)、临海市红脚岩区域农业围垦用海渔业休闲园项目(2015B3310820275036.2675公顷)、临海市红脚岩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牧澜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2015B3310820277333.254公顷)、临海市红脚岩区域农业围垦用海工厂化精品养殖区项目(2015B3310820274932.078公顷)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规范用海项目的审批管理,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1.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坚决杜绝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海域法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坚决杜绝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现象。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7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012年以来,宁波市通过招拍挂方式化整为零的有2个区块8个项目。一是,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1#宗海(2014D3302820038337.0154公顷)、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2#宗海(2014D3302820039322.9868公顷)、宁波市杭州湾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3#宗海(2014D3302820040126.8001公顷)。二是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一号—三号区块海域出让(5个项目),分别为:2015C3302250108228.1602公顷;2015C3302250107229.4343公顷;2015C3302250110025.7999公顷;2015C3302250109132.9569公顷;2015C3302250106418.2415公顷。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强化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管,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1.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省政府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出让海域不得与相邻其他海域实施同一个项目”具体要求。

2.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杜绝不发生“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现象。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8

嘉兴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2012年以来,嘉兴通过招拍挂方式化整为零的有1个区块2个项目。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东区块(2015B3304240534848.2401公顷)和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西区块(2015B3304240533639.5974公顷)。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强化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管,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1.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省政府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出让海域不得与相邻其他海域实施同一个项目”具体要求。

2.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杜绝 “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现象。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19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用海类型界定错误

2012年以来,宁波市有3个用海项目护坡被界定为透水构筑物,面积12.63公顷。分别为:(1)象山县临港产业园老虎口区块管理用房及堆场工程;(2)象山县临港产业园大中庄临港装备制造基地围填海工程;(3)宁波市华源物流有限公司5000吨级建材码头工程。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要求。

1.停止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与国家用海类型界定不相符的条款。

2.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规范用海类型鉴定。

3.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程》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20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用海类型界定错误

2012年以来,舟山市有12个用海项目护坡被界定为透水构筑物,面积45.65公顷。分别为:(1)长峙岛东南岸线整治与岛体修复保护项目;(2)嵊泗中心渔港(新港区)二期建设项目;(3)舟山市长峙岛车客渡码头工程;(4)中远船务舟山修船基地三期填海工程(调整)—镇压层;(5)岱山县宏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00吨级修造船项目;(6)岱山县对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00吨级修造船项目;(7)舟山大衢山木材中转码头项目;(8)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项目;(9)舟山港马迹山三期工程配套堆场项目;(10)嵊泗县泗礁岛货运码头扩建工程;(11)嵊泗县沈家湾东侧场地及护岸处理工程;(12)嵊泗县菜园镇马关1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要求。

1.停止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与国家用海类型界定不相符的条款。

2.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程》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3.岱山3宗填海海堤尚未建设,海堤拟向内偏移,以批复的填海界线作为镇压层外缘界址线。

4.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规范用海类型鉴定。

 

21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用海类型界定错误

2012年以来,台州市有6个用海项目护坡被界定为透水构筑物,面积16.53公顷。分别为:(1)台州市迎斌造船有限公司船改扩建工程;(2)浙江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项目;(3)台州市振港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基础项目;(4)台州市椒江龙港船舶修理有限公司;(5)临海市头门1#出让海域;(6)玉环市干江镇栈台渔港补网场填海工程。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要求。

1.停止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与国家用海类型界定不相符的条款。

2.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程》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3.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规范用海类型鉴定。

 

22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用海类型界定错误

2012年以来,温州市有4个用海项目护坡被界定为透水构筑物,面积17.78公顷。分别为:(1)原洞头县环岛西片围涂项目配套施工道路及公益造林工程;(2)远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游艇生产建设项目(填海);(3)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温州灵昆油库及配套工程;(4)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24-28#通用泊位工程出让方案。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要求。

1.停止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与国家用海类型界定不相符的条款。

2.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程》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3.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审核,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规范用海类型鉴定。

 

23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宁波市在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共有14个,181.37公顷。分别为:(1)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仑国用201507028号;(2)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仑国用201507026号;(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2017)北仑区不动产权第0032733号;(4)浙江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余国用201308420号;(5)浙江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余国用201308421号;(6)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22345号;(7)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2346号;(8)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5769号;(9)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5763号;(10)余姚市舜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16970号;(11)余姚古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1804号;(12)宁波恒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9180号;(13)余姚吉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993号;(14)余姚吉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991号。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下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陆海分界线向海一侧,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24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台州市在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共有67个,142.4公顷。分别为:(1)台州瑞进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172号;(2)玉环天润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204号;(3)玉环先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220号;(4)原玉环县高杰机械厂玉国用201500792号;(5)玉环华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873号;(6)台州长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877号;(7)台州市巨业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885号;(8)玉环恒鑫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0900号;(9)浙江国林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1047号;(10)台州兴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1320号;(11)玉环索具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3841号;(12)台州超环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3992号;(13)原玉环县普天单向器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1481号;(14)原玉环县联谊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4259号;(15)浙江荣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4391号;(16)台州立众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0548号;(17)原玉环县宏达眼镜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0977号;(18)原玉环县宏达眼镜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0975号;(19)原玉环县爱德龙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005号;(20)浙江和日摇臂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028号;(21)浙江皇冠实业有限公司玉国用201501108号;(22)浙江康泰铜业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348号;(23)玉环鑫基阀门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354号;(24)台州犇鼎机械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807号;(25)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浙(2016)原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0105号;(26)台州冠泰机械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2375号;(27)原玉环县合力制泵厂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2508号;(28)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2713号;(29)环锐凯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2775号;(30)玉环亨来福机械有限公司浙(2017)原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03754号;(31)原玉环县春晖车桥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4349号;(32)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9872号;(33)玉环工业物资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0379号;(34)玉环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1481号;(35)玉环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2017)原玉环县不动产权第0011482号;(36)浙江益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3638号;(37)台州红地新能源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32023号;(38)玉环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玉国用201601703号;(39)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062017A1006;(40)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03;(41)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02;(42)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4;(43)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05;(44)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06;(45)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14;(46)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15;(47)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17;(48)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3;(49)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6;(50)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7;(51)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8;(52)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30;(53)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39;(54)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16;(55)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0;(56)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1;(57)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2;(58)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23;(59)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39;(60)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05810;(61)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66;(62)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12;(63)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37;(64)玉环海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划拨决定书编号3310212015A10040;(65)玉环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出让合同号3310212017A21020;(66)玉环江宏机械有限公司出让合同号3310212017A21037;(67)浙江利中汽车底盘件有限公司出让合同号3310212017A21036。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规将漩门三期垦区内200余公顷海域以土地租赁形式出租给3家不同公司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农业种植。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下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陆海分界线向海一侧,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25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温州市在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共有8个,334.1公顷。分别为:(1)温州港龙湾港务有限公司温国用(2012)第2-279937号(由温国用(2003)字第2-319号换);(2)温州港龙湾港务有限公司温国用(2012)第2-289976号(由温国用(2003)字第2-323号换证);(3)温州市人民政府浙土字F2013-0082;(4)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土字F2014﹞第003号;(5)温州市人民政府浙土字F2013-0083;(6)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土字F2014﹞第004号;(7)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土字A2016-0005;(8)苍南县江南涂滩涂围垦省统筹造地项目。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下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陆海分界线向海一侧,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26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舟山市3个项目占用海域,但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涉及海域面积23.27公顷。分别为:(1)岱山柘中建材有限公司岱国用(2012)第00300887号;(2)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岱国用(2015)第20002256号;(3)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舟普国用(2016)第04886号(现为浙(2017)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12307号)。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下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陆海分界线向海一侧,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27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

2012年以来,宁波市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48个,面积1703.45公顷。分别为:(1)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500套村镇生物质气化成套设备建设工程;(2)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0002.5兆瓦风力发电机塔筒建设工程;(3)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年产70条汽车轮毂自动装配检测生产线建设工程;(4)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建设工程;(5)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70万台港口新机械设备和25万吨船舶配件建设工程;(6)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00套精密热处理设备建设工程;(7)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伺服交流永磁电机、20万套伺服驱动器建设工程;(8)慈溪市农业科技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业科研基地;(9)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5500吨速冻食品脱水蔬菜等农产品加工生产线;(10)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新慈湖生态农庄;(11)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育苗”农业科普园;(12)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3)慈溪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种子化肥农机具等供应中心;(14)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创丰”农业教育培训基地;(15)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司年产1200万件液晶显示器模组(LCM)建设工程;(16)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台高档全智能电饭煲及30万台高档对开门物联网电冰箱建设工程;(17)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16000吨铁基形状记忆合金产品建设工程;(18)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400万套高效节能大功率照明灯具建设项目;(19)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新型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建设项目;(20)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线切割用钢线建工程;(21)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工程塑料级PBT合成树脂建设工程;(22)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5000套环保节能设备建设工程;(2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华东海水种业工程中心建设项目;(24)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5)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6)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7)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号区块海城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8)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9)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0)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1)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2)宁波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工程;(33)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4)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5)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杭州湾医院工程;(36)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7)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8)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9)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号区块海城使用权出让方案;(40)象山县跃进塘区块一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1)象山县仁义涂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3)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4)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5)宁波杭州湾滨海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6)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7)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48)象山县仁义涂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宁波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海用地管理。

1.根据省政府意见,已于20166月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审批。

2.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依法纳入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8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

2012年以来,温州市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3个,面积71.23公顷。分别为:(1)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2)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公共绿化工程;(3)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激光与光电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省自然资源厅、温州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海用地管理。

1.根据省政府意见,已于20166月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审批。

2.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依法纳入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9

嘉兴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

2012年以来,嘉兴市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7个,面积118.42公顷。分别为:(1)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东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集港路一期工程;(3)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通港路一期工程;(4)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海涛路工程;(5)平湖市独山港公共管廊有限公司独山港区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建设项目;(6)嘉兴港区老海塘南侧兴兴新能源东侧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平湖独山1#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嘉兴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海用地管理。

1.根据省政府意见,已于20166月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审批。

2.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依法纳入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30

浙江省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未批先建项目109个(其中交通等部门违法实施陆岛交通码头12个),违法用海3600多公顷。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2.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海洋法制宣传,增强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3.109个未批先建的用海项目,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等市政府分别组织开展核查甄别,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1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宁波市共有20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分别为:(1)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防波堤行政处罚案;(2)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超面积用海行政处罚案;(3)象山县石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4)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及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5)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填海行政处罚案;(6)象山道人山围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填海行政处罚案;(7)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超面积用海行政处罚案;(8)象山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围填海行政处罚案;(9)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进行非透水构筑物建设和围海养殖行政处罚案;(10)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11)宁波市龙佰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实施建设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12)宁海县东辉沙石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3)宁波白雪电器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建造农用地行政处罚案;(14)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5)宁海县潘家岙村委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6)宁海县西店镇团偄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7)宁波梅港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18)宁波运生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填海行政处罚案;(19)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围海行政处罚案;(20)象山县黄避岙乡塔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4.属地政府开展全面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2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温州市共有42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分别为:(1)双峰县寰宇建筑有限公司非法填海案;(2)苍南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海域案苍海立(201704号;(3)苍南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海域案苍海立(201702号;(4)余德银非法海域案;(5)丽水市强泰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法海域案 苍海立(201705号;(6)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海域案(201710号;(7)温州市龙湾丰源沙场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8)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9)欣顺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0)苍南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填海;(11)苍南瑞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2)温州市港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13)瑞安市锦港储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实施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等用海行政处罚案;(14)瑞安市隆山船舶修造厂非法填海、实施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等用海行政处罚案;(15)温州万峰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建造码头及填海行政处罚案;(16)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围海行政处罚案;(17)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搭建施工栈桥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1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填海;(19)温州市兴汇石泥沙经销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20)瑞安市碧海银礁水产养殖专业合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无居民海岛实施了围海养殖工程建设;(21)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围垦建设服务公司非法围海;(22)瑞安市滨海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海域进行围海用海;(23)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填海用海行政处罚案;(24)苍南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填海案;(25)温州丰和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海域从事围海养殖用海行政处罚案;(26)丽水市强泰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27)苍南县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28)苍南县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29)苍南县信智船舶修造厂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30)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实施违法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31)徐亦用未经批准非法填海案;(32)瑞安市瑞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瑞安市海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周月有、林友清非法占用海域案;(33)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34)苍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在江南围垦顺堤靠近琵琶山闸门外侧海域非法填海案;(35)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36)乐清市清江镇方屿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填海行政处罚案;(37)乐清市柳市镇朱天星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38)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填海;(39)雁荡镇标准海塘建设指挥部非法占用海域;(40)洞头区浅滩一期工程非法占用海域;(41)苍南县海安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在马站镇霞关社区老鼠尾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填海案;(42)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4.属地政府开展全面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3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舟山市共有22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分别为:(1)舟山市钓粱海涂围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2)嵊泗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案;(3)嵊泗县港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案;(4)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政府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实施大岙码头改造围涂工程建设案;(5)舟山市普陀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案;(6)岱山县东沙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7)浙江省岱山县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8)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案;(9)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案;(10)岱山县衢山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案;(11)舟山市定海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定海盐仓货运码头及堆场填海工程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案;(12)舟山石化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3)嵊泗县交通运输局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填海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14)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及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填海活动行政处罚案;(15)舟山市普陀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案;(16)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河泥漕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案;(17)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及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案;(18)舟山市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实施施工营地行政处罚案;(19)岱山县衢山镇打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用海案;(20)舟山市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及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21)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非法用海案(2017004号;(22)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用海案。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4.属地政府开展全面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4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台州市共有12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分别为:(1)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案;(2)林建龙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塘养殖用海案;(3)张文元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塘养殖用海案;(4)台州椒江区大陈岛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围海案;(5)陈会国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海养殖用海案;(6)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围海养殖案三海(2014001号;(7)张礼崇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塘养殖用海案;(8)台州市路桥东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案;(9)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用海案浙路海﹝20141号;(10)陈加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海养殖用海案;(11)叶先良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塘养殖用海案;(12)玉环市坎门渔港开发中心超面积填海案。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4.属地政府开展全面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5

嘉兴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嘉兴市有1个未批先建用海项目,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海域动态监管”“岸线巡查”等海洋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3.加强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海意识。

4.属地政府认真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6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舟山市11个陆岛交通码头未批先建,分别为:(1)定海大猫冷坑交通码头工程;(2)定海摘箬山车渡码头工程;(3)定海盐仓货运码头;(4)六横大岙车渡码头改扩建工程;(5)桃花上船跳货运码头工程;(6)六横台门客运码头改建工程;(7)朱家尖老佃房码头工程;(8)东极庙子湖北岙交通码头改扩建工程;(9)李柱山西侧客运码头工程;(10)嵊泗县滩浒岛车客渡码头工程;(11)衢山货运码头工程。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8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增强民生工程项目依法用海的意识,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2.11个交通码头项目开展核查,未处罚到位的,201812月底前处罚到位。

3.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执法巡查频率,深入开展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用海项目。

4.属地政府认真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7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温州市1个陆岛交通码头未批先建,为平阳县南麂岛500吨级货运(兼客运)码头工程。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8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增强民生工程项目依法用海的意识,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2.2018年底前,完成对南麂交通码头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

3.加强对南麂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属地政府认真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8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甬台温输气管道龙湾分输站“业主单位可进行审批立项并采取边建边批的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纵容企业违法。

温州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201812月底前。

增强依法用海的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增强民生工程项目依法用海的意识。

2.温州市政府责成龙湾区政府撤销该会议纪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3.温州市政府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39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舟山市2宗案件中将填海错误认定为透水构筑物,擅自将填海的护坡认定为透水性构筑物,少计算罚款约346万元,分别为:(1)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案;(2)嵊泗县交通运输局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填海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

舟山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涉海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2.坚持涉海案件会审和集体决定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0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一是宁波市8宗案件错误认定农业填海,擅自将建设填海造地认定为农业填海造地,少计算罚款约91782万元,分别为:(1)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及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2)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3)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4)宁波梅港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5)宁波白雪电器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建造农用地行政处罚案;(6)宁海县潘家岙村委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7)宁海县西店镇团偄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8)象山县黄避岙乡塔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二是宁波市2宗案件将填海错误认定为透水构筑物,擅自将填海的护坡认定为透水性构筑物,少计算罚款约612万元,分别为:(1)象山县道人山围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2)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防波堤行政处罚案。三是宁波市的2宗案件擅自扣减罚款额,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除用海人已缴纳海域使用金后计算处罚金额,分别为:(1)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2)象山县道人山围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四是宁波市的2宗案件违法降低处罚标准,擅自将违法围填海行为的处罚倍数降至法定标准以下,少计算罚款12.291万元,分别为:(1)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超面积用海行政处罚案;(2)象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防波堤行政处罚案。

宁波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涉海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2.坚持涉海案件会审和集体决定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1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台州市1宗案件将非透水构筑物错误认定为围海,少计算违法非透水构筑物面积约0.7公顷,造成少计算罚款约628万元,为:台州椒江区大陈岛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围海案。

台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涉海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2.坚持涉海案件会审和集体决定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2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一是温州市1宗案件错误认定农业填海,擅自将建设填海造地认定为农业填海造地,少计算罚款约901万元,为:乐清市清江镇方屿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填海行政处罚案。二是温州市1宗案件将填海错误认定为透水构筑物,擅自将填海的护坡认定为透水性构筑物,少计算罚款约931万元,为: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三是温州市2宗案件违规分解计算罚款,擅自将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按时间拆分后计算处罚金额,少计算罚款约2800万元,分别为:(1)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2)欣顺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四是温州市的1宗案件违规减少处罚面积,擅自减少应处罚填海面积1.018亩,少计算罚款约56万元,为: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涉海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2.坚持涉海案件会审和集体决定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3

舟山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舟山小干岛西部围垦工程形成非法围海事实后一直未被立案查处。

舟山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非法围海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18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用海行为。

3.落实属地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用海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4.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4

温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洞头黄岙二期围涂围垦工程、温州浅滩二期围垦工程形成非法围海事实后一直未被立案查处。温州市乐清市白沙岛标准海塘加固工程,2007年开工至今未办理用海手续,直至海洋督察进驻前才立案查处。温州浅滩一期违法填海项目,违法面积达300公顷,20133月开始动工,201612月才依法查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填海行为。

温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一)洞头黄岙二期围涂围垦工程、温州浅滩二期围垦工程

1.对非法围海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18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执法巡查频率,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温州市乐清市白沙岛标准海塘加固工程、温州浅滩一期违法填海项目

1.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已于2017121日对白沙岛标准海塘加固工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2.落实属地责任,提高执法巡查频率;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5

台州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形成非法围海事实后一直未被立案查处。

台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非法围海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18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执法巡查频率,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6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原奉化市象山港区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形成非法围海事实后一直未被立案查处,且非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宁波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非法围海、非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1812月底前立案查处。

2.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执法巡查频率,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非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行为。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7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洋保护区监管不到位

浙江省9个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中,大部分没有设立专门保护机构,仅南麂列岛保护区有独立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省林业局

201912月底前。

建立健全海洋保护区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保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

48

舟山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洋保护区监管不到位

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普陀区东极庙子湖北岙交通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批先建。

舟山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

201812月底前。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杜绝未批先建现象。

1.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未批先建交通码头行为。

2.进一步落实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保护区监管,杜绝非法用海行为。

3.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49

温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洋保护区监管不到位

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适度开发区内存在656.13公顷养殖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南麂交通码头项目未批先建。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018年12月前;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019年6月底前。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杜绝未批先建现象,规范养殖用海行为,加强监管,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一)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1.全面核查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养殖面积、养殖主体、发证情况。

2.对不符合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3.对合规的养殖主体和面积,按照浙政发〔200661号文件精神,尽快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依法换发海域使用权证。

4.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巡查力度。

(二)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1.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增强民生工程项目依法用海的意识。

2.2018年底前,完成对南麂交通码头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

3.加强对南麂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50

台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洋保护区监管不到位

台州玉环国家级海洋公园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存在473.22公顷养殖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96月底前。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养殖用海行为,加强监管,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1.全面核查玉环国家级海洋公园内养殖面积、养殖主体、发证情况。

2.对不符合台州玉环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3.对合规的养殖主体和面积,依法核发海域使用权证。

4.加强对海洋公园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1

宁波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推进缓慢

宁波市已完成但未验收项目1个,2个项目未在周期内完成,预算执行率32%2个未在周期内完成的项目分别为:(1)象山檀头山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尚未完工。(2)宁波象山北渔山岛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2014年项目,仅完成前期工作,已停工。宁海县横山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已完成但未验收。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已完工项目201812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申报取消;未完工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

1.属地政府责成建设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计划表,明确责任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完成的宁海县横山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在201812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

2.象山县檀头山201812月底完成姊妹沙滩固岸保滩工程、龙门头水库扩容和饮用水净化处理工程、海中沙堤至“大王宫”交通主干道建设工程,20196月完成项目验收。

3.象山县北渔山岛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资金已按规定调整到宁波市东门岛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2018年完成东门气象公园景观工程、东门渔村直街综合整治改造工程,2019年完成东门岛岛域及环岛路提升工程、石浦东门亲水平台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受损山体修复工程、海岛环境监视监测及生态评估工程、生态旅游景观修复工程,201912月完成项目验收。

4.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对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按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52

舟山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推进缓慢

舟山市已完成但未验收项目1个,7个项目未在周期内完成,1个项目已取消,预算执行率45%7个未在周期内完成的项目分别为:(1)舟山岛南海岸(新城示范段)整治与修复工程,进展缓慢;(2)舟山群岛新区周家园山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2012年项目,仅完成前期勘察和初步设计,处于停滞状态;(3)舟山市普陀山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2012年项目,尚未完工;(4)舟山市长峙岛东南岸线整治与岛体修复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进展缓慢,尚未完工;(5)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环境保护和整治修复项目,2012年项目,进展缓慢,尚未完工;(6)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摘箬山岛整治修复项目,2012年项目,进展缓慢,尚未完工;(7)浙江省东极镇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进展滞后,尚未完工。舟山市对面圆山海岛生态修复及生态化开发示范工程,201612月完工但至今未验收。浙江省大黄龙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已取消。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已完工项目201812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申报取消;未完工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其中舟山岛南海岸新城示范段项目202012月底前完成)。

1.已完工的,在2018年底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自验收后再提交国家验收。

2.对于尚未完工的项目,仍需继续实施的,由舟山市政府制定项目推进方案,明确项目完成时间、推进方式和组织保障,并将计划报国家海洋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要求所有项目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确实无法在年底完工并验收的,项目推进方案需报经国家海洋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同意,除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摘箬山岛整治修复项目和周家园山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项目于201912月底前完成、舟山岛南海岸新城示范段项目202012月底前完成外,其余项目最迟于20196月底前完工并验收。

 

53

台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推进缓慢

浙江省大陈岛保护和整治修复项目,2012年项目,已完成但未验收,预算执行率72%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201812月底前。

已完工项目201812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申报取消;未完工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

1.加强项目督促检查。

2.2018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

54

温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推进缓慢

温州市已完成但未验收项目1个,2个项目未在周期内完成,预算执行率35%2个未在周期内完成的项目分别为:(1)洞头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进展缓慢;(2)浙江省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2012年项目,尚未完工。浙江省南麂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2011年项目,201412月完工,至今未验收。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已完工项目201812月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申报取消;未完工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

(一)洞头大竹峙岛、鹿西岛项目

1.加强中央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对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绩效考核。

2.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倒排推进时间计划,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所有项目施工:

1201810月底前,完成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防波堤工程。

2201812月底前,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供电系统和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工程、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完成防浪堤及取水口工程建设完工。

320193月底前,完成鹿西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淡水厂设备安装全部工程建设。

420196月底前,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海水淡化工程完工。

520198月,大竹峙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及污水处理工程、海岛管理用房和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完工。

6201912月底前项目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3.强化现场管理、落实现场专管人员,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浙江省南麂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

1.加强中央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对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绩效考核。

2.根据浙江省南麂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20196月底前通过项目验收。

55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入海污染源众多,给近岸水质造成巨大压力。经排查,全省近岸分布各类入海污染源1376个。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设区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202012月底前。

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建立100个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到2020年全省现有入海排污口削减到160个以内,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进一步加强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组织沿海各设区市结合国家入海污染源调查结果,进一步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一源一策”分类开展整改。依法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定期通报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纳入各类考核督查。

2.综合整治入海陆源污染。制定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特别是杭州湾等重点湾区新一轮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工作,在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信息以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全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全流域及入海口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0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重要海湾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3.全面推进海水围塘养殖排放口治理。制订《浙江省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建设与改造规范》《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等配套制度,持续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快海水围塘养殖排放口生态化治理。2018年建立100个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到2020年,摸清规模以上海水围塘养殖场尾水排放情况,全面开展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

4.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湾(滩)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探索实施“一湾(滩)一策”,建立“一滩一档”。强化近岸海域水质监测。2018年在全省近岸海域布设344个水质监测站点,每季度开展监测;在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港湾布设39个水质监测站点,每月针对重点指标开展监测。加强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入海污染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56

宁波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宁波市6个入海排污口存在越权审批问题。登记单位分别为:(1)宁波市镇海蛟川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2)宁波汇丰食品有限公司;(3)宁波松欣食品有限公司;(4)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5)宁波杭州湾新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漂印染园区污水厂);(6)大榭开发区生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加快推进6个入海排污口市级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封堵。

1.属地政府责成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计划表,明确责任人,加快对项目进行认证,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备案。

2.市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漂印染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大榭开发区生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并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对已纳管到北区污水处理厂的镇海蛟川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远期将不再新设入海排污口;宁波松欣食品有限公司,20188月中旬前纳入松吞污水处理厂,原排口封堵;对已纳管的宁波汇丰食品有限公司原入海排污口,属地政府予以封堵。

4.对不符合审批备案条件的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入海排污口,属地政府予以封堵。

5.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57

舟山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浙江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分布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18个,分别为:(1)枸杞乡自来水厂(枸杞海水淡化厂);(2)华威生物;(3)融昌水产有限公司;(4)嵊泗顺达海鲜食品有限公司;(5)嵊泗县金盟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6)嵊泗县欣玛水产有限公司;(7)嵊泗华利水产有限公司;(8)东升水厂冷冻厂;(9)嵊山海水淡化厂;(10)嵊山明兴水产冷冻厂;(11)嵊山镇西洋湾水产品加工厂;(12)嵊泗县金达水产有限责任公司;(13)翔远水产有限公司;(14)一宇水产冷冻厂;(15)舟山凯利水产;(16)枸杞水闸;(17)嵊山水闸;(18)花鸟乡灯塔村排污口。

舟山市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202012月底前。

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加强排污监管。

1.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分类整改:对2家水产企业予以关停,11家予以整改提升;对2个水闸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污水零直排;对2家海水淡化厂排污口,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对花鸟乡灯塔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水零直排。

2.加大对各排污口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58

温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浙江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分布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12个。12个污染源分别为:(1)洞头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大北岙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Ⅱ排污口;(3)松柏园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Ⅱ排污口;(4)松柏园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Ⅲ排污口;(5)东岙排洪沟;(6)东沙岙仔村排洪沟;(7)东沙大王殿村排洪沟3;(8)东沙排洪沟1;(9)东沙排洪沟2;(10)南塘西闸;(11)南塘中闸;(12)双垅排洪沟。

温州市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201812月底前。

建立入海污染源清单,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1.20187月底前开展全面核查,进一步明确12个排污口位置,组织对排污口成因进行核查,通过采样监测分析进行性质鉴定,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2.201811月底前开展排污口集中整治,完成对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规范化改造和达标治理工作。

3.201812月底前,组织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视情况开展采样抽测及复查,确保整治成效。

59

台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玉环国家级海洋公园分布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8个,分别为:(1)后岙村直排口;(2)火车村直排口;(3)鸡山码头直排口;(4)小火车直排口;(5)海山乡养殖1;(6)海山乡养殖2;(7)海山乡养殖3;(8)海山乡养殖4。台州凯迪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用海未批先建。

台州市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02012月底前。

建立入海污染源清单,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1.20187月底前开展全面核查,进一步明确8个污染源位置,组织对污染源成因进行核查,通过采样监测分析进行性质鉴定,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2.201812月底前开展后岙村、火车村、鸡山码头、小火车等直排口集中整治,20195月底前完成入海直排口整治工作。

3.20185月底前,出台围塘养殖尾水治理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因地制宜开展围塘养殖尾水治理示范试点,实现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20196月底前完成海山乡海水围塘养殖场尾水治理工作。

4.推广生态化围塘养殖模式。指导养殖单位开展池塘立体混养,水循环利用,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持续改善养殖水域水环境。

5.20196月底前组织整治验收,视情况开展采样抽测及复查,确保整治成效。

60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2012-2016年,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6条主要入海河流年污染物入海通量一直保持在200万吨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

省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加强海洋水质监测。

1.全面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组织各地各部门抓紧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施工图”和时间表,统筹推进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集中力量开展新一轮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

2.积极构建陆海统筹的总量控制制度体系。实行全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全流域及入海口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开展象山港污染防治试点,依据海洋环境功能区保护要求和海域自然环境容量特征,调查、评估重点海域的可容纳污染物总量,探索建立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统筹海洋功能区与上游水功能区的环境要求,削减河流入海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总量。推进涉氮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采取经济技术可行的脱氮除磷试点工作。

3.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有效补好截污纳管这块短板,基本实现全省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2018年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30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0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100个。2020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4.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重点环境敏感地区现有的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逐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汇水区域内和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标改造,力争2020年底前达到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

5.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坚持陆海统筹,深入实施治污减排,切实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不断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组织沿海各市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严控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切实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落实管控措施,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2018年建立100个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场(点),到2020年,摸清规模以上海水围塘养殖场的尾水排放情况,全面开展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

6.切实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做到船舶含油污水、垃圾及时上岸处置。制订实施《浙江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防污染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开展国内海洋渔业船舶防油类污染、防生活污水污染、防垃圾污染等“三防”整治,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力争到2020年底前我省相关海洋渔业船舶全面达到“三防”设施配备要求,切实降低海洋渔业生产对近岸海域的油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排放强度。

7.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一是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陆海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开展全省近岸海域季度监测。2018年,全省近岸海域共布设水质监测站点344个,实现监测站点覆盖县所辖海域。三是开展主要海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针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4个主要海湾,布设39个水质监测站点,开展月度监测。重点反映各海湾营养盐含量水平和富营养化状态。四是切实抓好陆源入海污染源监测。开展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等6大河流入海污染物总量月度监测。同步开展入海河流通量断面、河海管理断面、江河入海口区域等三个断面的水质监测。

8.加强重点区域围填海管控。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填海管控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重点海洋空间禁填禁围要求。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61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地区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但浙江省20164月出台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则将这项工作完成时限推迟到2017年底。截至督察组进驻时,全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尚有1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此外,《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未体现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的管控要求。

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各设区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20189月底前。

20186月底前,14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20189月底前,余下1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基本实现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1.加快调试投运。对已实施提标改造的15座污水处理厂,加快设备调试运行,20186月底前,14座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20189月底前,余下1座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实行现场检查和季度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62

宁波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截至督察组进驻时,宁波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尚有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分别为:(1)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2)新周污水处理厂;(3)岩东污水处理厂;(4)小港污水处理厂;(5)莼湖污水处理厂。

宁波市政府

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9月底前。

加快提标改造和建设投运,强化长效监管。

1.加快建设投运。高标准高质量推进5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6月底前,已基本完成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新周污水处理厂,岩东污水处理厂,小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中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岩东污水处理厂、小港污水处理厂出水已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周污水处理厂出水已稳定达到类IV类排放标准;20189月底前,完成纯湖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

2.强化长效监管。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监管,严厉查处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管理。全面落实《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强化督查通报制度。

63

温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截至督察组进驻时,温州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尚有9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分别为:(1)西片污水处理厂一期;(2)乐清市污水处理厂;(3)水头污水处理厂;(4)平阳昆鳌污水处理厂;(5)萧江污水处理厂;(6)瓯北污水处理厂;(7)永嘉上塘中心城区污水净化站;(8)桥头污水处理厂;(9)温州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

温州市政府

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9月底前。

加快提标改造和建设投运,强化长效监管。

1.201712月至20186月之间,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边督边改,已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并全部达标排放。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实行现场检查和季度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64

台州市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截至督察组进驻时,台州市玉环沙门污水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

台州市政府

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9月底前。

加快提标改造和建设投运,强化长效监管。

1.201712月底前,已完成玉环沙门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建设。

2.进一步加强污水厂提标改造完成后的运行调试,20186月底,玉环沙门污水处理厂经第三方检测,已于626日出具检测报告,出水水质已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3.提升绿化等附属景观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资料台账整理完善工作,加强污水厂的运行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65

舟山市

其他问题

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

2012年以来,舟山市8宗案件未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分别为:(1)舟山群岛国际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案;(2)嵊泗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案;(3)岱山县东沙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4)舟山市钓梁海涂围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5)舟山市海涂围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洋用途行政处罚案;(6)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及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填海活动行政处罚案;(7)嵊泗县港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填海案;(8)浙江省岱山县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

舟山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财政厅

201812月底前。

规范罚没款收缴工作。

1.全面自查,并于201812月底前整改完成。

2.严格按照海洋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罚没款缴款财务规定,办理处罚案件的缴款手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66

宁波市

其他问题

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

2012年以来,宁波市5宗案件未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分别为:(1)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2)宁波市龙佰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及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实施建设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3)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峙南区块围涂工程指挥部改变海域使用类型实施农业造地填海行政处罚案;(4)宁波梅港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实施农业填海造地行政处罚案;(5)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进行非透水构筑物建设和围海养殖行政处罚案。

宁波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财政厅

201812月底前。

规范罚没款收缴工作。

1.全面自查,并于201812月底前整改完成。

2.严格按照海洋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罚没款缴款财务规定,办理处罚案件的缴款手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67

台州市

其他问题

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

2012年以来,台州市3宗案件未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分别为:(1)台州椒江区大陈岛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围海案;(2)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3)台州市路桥东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案。

台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财政厅、

201812月底前。

规范罚没款收缴工作。

1.全面自查,并于201812月底前整改完成。

2.严格按照海洋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罚没款缴款财务规定,办理处罚案件的缴款手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68

温州市

其他问题

存在执法不规范情形

2012年以来,温州市17宗案件未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分别为:(1)温州市港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2)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围垦建设服务公司非法围海;(3)瑞安市碧海银礁水产养殖专业合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无居民海岛实施了围海养殖工程建设;(4)瑞安市滨海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海域进行围海用海;(5)瑞安市隆山船舶修造厂非法填海实施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等用海行政处罚案;(6)瑞安市锦港储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实施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等用海行政处罚案;(7)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8)当事人苍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在江南围垦顺堤靠近琵琶山闸门外侧海域非法填海案;(9)浙江建业混泥土有限公司在该专用码头引桥两侧港池内海域有改变海域用途行为;(10)苍南瑞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填海行政处罚案;(11)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变审批用海方式擅自实施促淤堤加高工程行政处罚案(洞海监(2014001号);(12)温州市龙湾丰源沙场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行政处罚案;(13)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14)苍南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填海;(15)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变审批用海方式擅自实施促淤堤加高工程行政处罚案(洞海监(2016002号);(16)苍南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填海案;(17)苍南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海域案(苍海立(201704号)。

温州市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财政厅

201812月底前。

规范罚没款收缴工作。

1.全面自查,并于201812月底前整改完成。

2.严格按照海洋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罚没款缴款财务规定,办理处罚案件的缴款手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69

舟山市

其他问题

海域使用论证不规范

岱山鼠浪湖东南部1号区块拟出让海域论证报告引用的海洋环境现状资料不符合导则要求,嵊泗县马关海洋食品加工基地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不准确。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1.进一步加强论证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对不规范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进行约谈。

3.严格执行《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

70

宁波市

其他问题

海域使用论证不规范

4个项目论证报告引用的海洋环境现状资料不符合导则要求,分别为:(1)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3)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4)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1.进一步加强论证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对不规范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进行约谈。

3.严格执行《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

71

嘉兴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嘉兴市9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东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集港路一期工程;(3)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通港路一期工程;(4)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海涛路工程;(5)平湖市独山港公共管廊有限公司独山港区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建设项目;(6)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1345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嘉兴港区老海塘南侧兴兴新能源东侧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平湖独山1#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6号、7号、8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2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宁波市78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工程;(2)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金工业园建设工程;(3)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家电产业园建设工程;(4)象山县鹤浦镇盘基塘1号宗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5)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迁建项目;(6)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500套村镇生物质气化成套设备建设工程;(7)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0002.5兆瓦风力发电机塔筒建设工程;(8)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年产70条汽车轮毅自动装配检测生产线建设工程;(9)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建设工程;(10)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70万台港口新型机械设备和25万吨船舶配件建设工程;(11)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00套精密热处理设备建设工程;(12)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伺服交流永磁电机、20万套伺服驱动器建设工程;(13)宁波市锦隆制模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复合塑料材料开发生产项目;(14)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新型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15)宁波金兴模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精密模具项目;(16)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50套磁共振医疗器械生产项目;(17)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18)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19)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20)余姚市名邦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孵化加速器项目;(21)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芯公里通信光纤生产项目;(22)余姚耀华灯具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23)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浮动码头制造项目;(24)原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工艺礼品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25)奉化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鞋服批发城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26)奉化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铁路电子器材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27)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软件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28)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小家电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29)原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科教文体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30)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浙能镇海热电配套天然气管道工程改变用途申请;(31)慈溪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业科研基地;(32)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5500吨速冻食品、脱水蔬菜等农产品加工生产线;(33)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新慈湖生态农庄;(34)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育苗”农业科普园;(35)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副产品交易市场;(36)慈溪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种子化肥农机具等供应中心;(37)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创丰”农业教育培训基地;(38)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液晶显示器模组(LCM)建设工程;(39)慈溪市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台高档全智能电饭煲及30万台高档对开门物联网电冰箱建设工程;(40)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16000吨铁基形状记忆合金产品建设工程;(41)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400万套高效节能大功率照明灯具建设项目;(42)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新型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建设项目;(43)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线切割用钢线建设工程;(44)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工程塑料级PBT合成树脂建设工程;(45)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5000套环保节能设备建设工程;(46)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华东海水种业工程中心建设项目;(47)象山县第五海洋渔业公司象山鹤浦一级渔港配套工程;(48)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49)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50)象山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水产种业园区建设工程;(51)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52)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53)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54)宁波市镇海湾塘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55)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56)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57)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58)宁波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工程;(59)象山县水桶岙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0)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1)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2)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二期)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杭州湾医院工程;(64)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5)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6)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7)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8)象山县跃进塘区块一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69)象山县仁义涂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0)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5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1)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3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3)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4)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5)象山县黄湾塘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6)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7)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8)宁波市镇海区湾塘北片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3

舟山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舟山市3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北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塘大型预制构件生产基地;(2)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污水处理厂项目;(3)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物流中转基地项目。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4

台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台州市13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年产1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建设项目;(2)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年产2500千米500kV超高压电缆生产线建设项目;(3)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联合收割机生产线建设项目;(4)温岭市上马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台机油冷却器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5)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大中型客货车气压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6)温岭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建设项目;(7)台州市2013-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台州市2014-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台州市2014-2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台州市2014-4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1)台州|2014-5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台州市2014-3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3)台州市2016-2出让宗海。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5

温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温州市22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温州市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码头工程;(2)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码头工程;(3)温州大宏装卸有限公司砂石料码头工程;(4)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砂石料码头工程;(5)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码头工程;(6)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西堤路工程;(7)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芦浦大道工程;(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滨海大道工程;(9)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建设工程;(10)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超大型输电钢构架生产基建工程;(11)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新型智能建筑电器生产线基建工程;(12)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射频模块、IP媒体交换系统等电子信息产品基地建设工程;(13)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一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4)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二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5)瑞安市隆山船舶修造厂迁建项目;(16)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7)浙江远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游艇生产建设项目;(1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9)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食品机械生产基地建设工程;(20)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世纪大道工程;(21)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新城大道、城南大道工程;(22)洞头区大王殿村渔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6

嘉兴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嘉兴市9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东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集港路一期工程;(3)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通港路一期工程;(4)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海涛路工程;(5)平湖市独山港公共管廊有限公司独山港区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建设项目;(6)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1345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嘉兴港区老海塘南侧兴兴新能源东侧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平湖独山1#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6号、7号、8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7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30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工程;(2)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金工业园建设工程;(3)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家电产业园建设工程;(4)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5)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6)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7)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8)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9)宁波市镇海湾塘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1)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3)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4)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5)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二期)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6)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7)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8)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9)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0)象山县跃进塘区块一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1)象山县仁义涂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2)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5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3)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3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4)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5)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6)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7)象山县黄湾塘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8)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9)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30)宁波市镇海区湾塘北片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8

舟山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舟山市3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北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塘大型预制构件生产基地;(2)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污水处理厂项目;(3)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物流中转基地项目。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79

台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台州市14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年产1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建设项目;(2)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年产2500千米500kV超高压电缆生产线建设项目;(3)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联合收割机生产线建设项目;(4)温岭市上马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台机油冷却器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5)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大中型客货车气压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6)温岭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建设项目;(7)台州市振港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基地工程;(8)台州市2013-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台州市2014-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台州市2014-2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1)台州市2014-4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台州市2014--5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3)台州市2014-3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4)台州市2016-2出让宗海。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80

温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温州市21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温州市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码头工程;(2)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码头工程;(3)温州大宏装卸有限公司砂石料码头工程;(4)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砂石料码头工程;(5)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码头工程;(6)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西堤路工程;(7)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芦浦大道工程;(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滨海大道工程;(9)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建设工程;(10)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超大型输电钢构架生产基建工程;(11)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新型智能建筑电器生产线基建工程;(12)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射频模块、IP媒体交换系统等电子信息产品基地建设工程;(13)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一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4)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二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5)瑞安市隆山船舶修造厂迁建项目;(16)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7)浙江远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游艇生产建设项目;(1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9)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世纪大道工程;(20)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新城大道、城南大道工程;(21)洞头区大王殿村渔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81

嘉兴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嘉兴市9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分别为:(1)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道以南、海港大道以东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集港路一期工程;(3)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通港路一期工程;(4)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独山港区海涛路工程;(5)平湖市独山港公共管廊有限公司独山港区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建设项目;6)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1345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嘉兴港区老海塘南侧兴兴新能源东侧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平湖独山1#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海盐县东段围涂二期工程1号、7号、8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嘉兴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嘉兴市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2.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

3.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82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宁波市101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分别为:(1)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机械标准厂房建设工程;(2)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工程;(3)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金工业园建设工程;(4)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家电产业园建设工程;(5)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LED高端产业园建设工程;(6)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新城房产建设工程改变用途;(7)原奉化市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创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8)原奉化市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纺织服装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9)原奉化市住宅经营公司灯具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0)原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建材交易市场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1)原奉化市民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水房产项目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2)原奉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贸中心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3)原奉化市民生投资有限公司电子玩具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4)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临港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工程改变用途;(15)宁波梅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值服务区标准厂房项目改变用途;(1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有限公司进口设备交易市场项目改变用途;(17)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多用途码头堆场项目改变用途;(18)浙江浙能镇海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浙能宁波镇海动力中心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改变用途;(19)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输变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20)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3500台全自动注朔机和专用液压注塑机建设工程;(21)象山县鹤浦镇盘基塘1号宗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2)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迁建项目;(23)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500套村镇生物质气化成套设备建设工程;(24)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0002.5兆瓦风力发电机塔筒建设工程;(25)宁波杭州湾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年产70条汽车轮毂自动装配检测生产线建设工程;(26)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建设工程;(27)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70万台港口新型机械设备和25万吨船舶配件建设工程;(28)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00套精密热处理设备建设工程;(29)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伺服交流永磁电机、20万套伺服驱动器建设工程;(30)宁波市锦隆制模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复合塑料材料开发生产项目;(31)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年3万吨新型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32)宁波金兴模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精密模具项目;(33)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50套磁共振医疗器械生产项目;(34)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35)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36)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37)余姚市名邦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孵化加速器项目;(38)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芯公里通信光纤生产项目;(39)余姚耀华灯具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40)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浮动码头制造项目;(41)原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工艺礼品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2)奉化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鞋服批发城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3)奉化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铁路电子器材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4)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软件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5)原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小家电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6)原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科教文体产业园建设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7)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浙能镇海热电配套天然气管道工程改变用途申请;(48)慈溪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业科研基地;(49)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5500吨速冻食品、脱水蔬菜等农产品加工生产线;(50)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新慈湖生态农庄;(51)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育苗”农业科普园;(52)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绿色农副产品交易市场;(53)慈溪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种子化肥农机具等供应中心;(54)慈溪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创丰”农业教育培训基地;(55)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液晶显示器模组(LCM)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工程;(56)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台高档全智能电饭煲及30万台高档对开门物联网电冰箱建设工程;(57)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16000吨铁基形状记忆合金产品建设工程;(58)慈溪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年产400万套高效节能大功率照明灯具建设项目;(59)慈溪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新型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建设项目;(60)慈溪杭州湾滨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线切割用钢线建设工程;(61)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工程塑料级PBT合成树脂建设工程;(62)慈溪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5000套环保节能设备建设工程;(6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华东海水种业工程中心建设项目;(64)象山县第五海洋渔业公司象山鹤浦一级渔港配套工程;(65)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66)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67)象山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水产种业园区建设工程;(68)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岛多用途码头堆场(二期)项目;(69)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年产2.5万台智能型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70)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进出口汽车基地项目;(7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梅山多层公共仓项目;(7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有色金属材料交易中心(二期)项目;(7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产业集聚区国际物流园区项目;(74)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75)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76)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77)宁波市镇海湾塘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8)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79)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0)宁波市象山县新桥盐场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1)宁波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工程;(82)象山县水桶岙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3)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西侧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4)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5)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二期)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6)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杭州湾医院工程;(87)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8)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89)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0)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1)象山县跃进塘区块一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2)象山县仁义涂一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3)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5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4)北仑区宁波梅山七姓涂3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5)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6)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7)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99)宁波杭州湾新区跨海大桥东侧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0)宁波杭州湾新区陆中湾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1)宁波市镇海区湾塘北片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宁波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宁波市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2.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

3.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83

舟山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舟山市7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分别为:(1)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北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塘大型预制构件生产基地;(2)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污水处理厂项目;(3)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郭巨物流中转基地项目;(4)舟山港老塘山中转储运有限公司金塘木岙粮食存储围填海项目;(5)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钓粱东北区块公共设施建设项目;(6)舟山市六横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六横临港产业基地区域建设用海规划123道路项目,124道路项目,125道路项目;(7)钓梁区块区域建设用海规划道路工程。

舟山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舟山市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2.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

3.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84

台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台州市18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分别为:(1)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年产1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建设项目;(2)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年产2500千米500kV超高压电缆生产线建设项目;(3)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联合收割机生产线建设项目;(4)温岭市上马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台机油冷却器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5)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大中型客货车气压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6)温岭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建设项目;(7)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海市南洋涂区域建设用海东片道路网工程;(8)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三山涂区域建设用海道路网二期工程;(9)台州市2013-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0)台州市2014-1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1)临海头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临海市南洋涂区域建设用海公共设施项目;(12)临海头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临海市南洋涂区域建设用海西片绿化带项目;(13)台州市2014-2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4)台州市2014-4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5)临海头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临海市南洋涂区域建设用海东片绿化带项目;(16)台州市2014-5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7)台州市2014-3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8)台州市2016-2出让宗海。

台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台州市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2.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

3.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85

温州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012年以来,温州市18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分别为:(1)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西堤路工程;(2)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芦浦大道工程;(3)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滨海大道工程;(4)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建设工程;(5)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超大型输电钢构架生产基建工程;(6)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新型智能建筑电器生产线基建工程;(7)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射频模块、IP媒体交换系统等电子信息产品基地建设工程;(8)洞头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洞头县环岛西片围涂项目配套施工道路及公益造林工程;(9)瑞安滨海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生物医用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10)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一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1)苍南县江南涂二期第二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平阳县海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平阳县新兴产业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内一期道路项目;(13)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4)浙江远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游艇生产建设项目;(15)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城道路建设工程;(16)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平阳新兴产业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内二期道路项目;(17)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世纪大道工程;(18)苍南县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龙港新城新城大道、城南大道工程。

温州市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温州市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2.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

3.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86

浙江省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省级及部分沿海市县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滞后。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沿海区市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

201812月底前。

健全省市县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体系,建立海洋空间资源监测评估长效机制,提升海洋空间资源综合监管能力。

1.浙江省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已于20181月通过自验收,并报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浙江省海洋空间资源监视监测三年行动计划,提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能力。

3.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4.进一步发挥省市县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的支撑作用,构建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空间资源常态化监视监测长效机制,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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