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依据 > 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5〕48号
2005-03-21

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5〕4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式样(略)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3月21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书面审查实施的范围和管辖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和管辖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书面审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书面审查工作,对外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书面审查单位提出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纳入书面审查内容,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审或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书面审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制定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准备书面审查有关的表格和资料,发布书面审查公告。
(二)自查阶段:组织用人单位熟悉书面审查要求,发放书面审查相关资料。用人单位领取相关资料后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并报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书面审查。
(三)审查定级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同时可以对被书面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检查。经审查、检查或联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信用定级,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上粘贴信用定级标志,并发还《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四)公示阶段:信用定级结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示,同时按统一软件格式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状况数据库。
第七条 信用定级标准:
(一)书面审查各项内容全部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实施,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书面审查年度无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信用B级单位;
(三)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初步启动,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60%以上;书面审查年度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无2次(含2次)以上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信用C级单位;
(四)书面审查的内容只有个别项目启动,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书面审查年度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2次(含2次)以上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的,或书面审查当年中发生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突发事件的,定为劳动保障管理失信单位。
第八条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后30日内按规定接受书面审查。
用人单位变更注册登记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向原书面审查机关进行变更情况备案
第九条 书面审查中,对申报材料核定无误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即时办理书面审查手续;对核定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单位或失信单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或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 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应责令改正,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不实造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原劳动保障信用定级,列入失信单位公示,并即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变更其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时间统一在每年七月前进行,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开通网上书面审查。各地劳动保障信用定级结果在七月底前按统一格式,报盘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二条 对书面审查被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监察。
对定级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控单位。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和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标志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可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表式基本项目,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增减相应报告内容和细化基本项目内容。书面审查数据库和结果报盘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研制专用软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