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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以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
2019-02-18
问: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以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综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工单位无需支付。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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