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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2个月后,公司以业绩没有达到指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019-02-14
问: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2个月后,公司以业绩没有达到指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录用条件,是指存在影响岗位的因素条件。身体条件,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资格条件,如医生需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业绩的多少不能完全归责于劳动者,不存在影响岗位的因素条件,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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