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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民发〔2019〕4号
2019-01-17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民发〔2019〕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居家养老补助
第四条 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除智慧养老按照项目进行补助外,其他补助均按照因素分配法补助。今后市里如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各区、县(市)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对辖区内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或机构养老服务。市里根据各区、县(市)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营。市里根据各区、县(市)正常运营照料中心数量结合星级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社区助老员补助。各区、县(市)应通过多种途径配备专职社区助老员,开展社区老年人情况摸底、为老服务活动组织、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市里根据配备助老员社区数等因素下拨资金。
第八条 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推进社区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有效覆盖,市里根据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情况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第九条 智慧养老补助。主城区开展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项目,根据《关于开展杭州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转型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杭民发〔2016〕310号),市里按各地实际支付资金总额的50%予以补助。
第十条 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对于当年度其他重点工作,市里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因素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养老机构补助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等级评定补助(相关要求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集中护养型床位,根据机构登记性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要求见附件),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主城区的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4000元和2000元,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2000元和1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1:1分担。
补助方式: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
(二)日常运营补助。
对主城区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三)医养结合补助。
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等级评定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DB 3301/T 0035—2017),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市级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助,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补差的方式给予补助。2018年前已评定的机构星级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各区(县、市)、街道(乡镇)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经区(县、市)发改部门立项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市里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32号),市里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第十四条 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主城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市里每年核定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助标准的50%。该补助和省里一次性入职奖补不同时享受。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等级评定补助的,通过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发改立项或民政部门批复文件;
2.项目决算报告。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养老机构通过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申报),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申请数据真实性声明,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因素分配法项目,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度因素分配法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数据要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示及上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底前,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形成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申请报告(包括本年度资金支出和预计结余情况,下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因素分配法、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中的数据和上报材料按程序分配和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 发放。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因素分配项目,各地根据市里因素分配文件要求进行补助;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补助,区级民政部门应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市里制定的绩效指标委托第三方对当年度市级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市级资金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级民政部门对提供的因素分配项目数据和资料负责,提交的数据和资料要求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县(市)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杭州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杭民发〔2015〕31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指的主城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相关要求

附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相关要求

一、申请补助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6.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7.正常使用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时录入,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同及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8.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9.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10.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11.因客观原因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1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月人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月人数。
二、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
1.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2.床位须为医疗用床,并配备床单元基本设备;
3.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4.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
5.每个楼层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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