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8〕577号
2018-12-28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8〕5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混凝土管理机构、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混凝土生产、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法人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
2、行政许可信息;
3、企业的经营状况;
4、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市)、区(含)以上党委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三)企业对行业、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六)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七)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八)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警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由各主体自行上报,经各工程管理机构核对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息由各主体自行上报或各工程管理机构提供,经诚信办核对后录入信用平台;
(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的对方提供,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经诚信办核对后录入;
(四)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机构采集、提供和录入;其中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经诚信办核对后及时录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平台。诚信办对企业及各工程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各建设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登录信用平台查询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五条 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建设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一年;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
(四)警示信息不对外公示,但在信用平台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从业人员和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到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警示信息征集到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公示期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诚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该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诚信办,诚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警示信息记录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等工作依据。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认定和记分标准,由诚信办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  不良和警示信息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被扣分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同等扣分;
(二)从业人员被扣分的,其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市级和各区、县(市)采集和记录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警示信息时,应执行全市统一的认定和记分标准。
第二十条  诚信办牵头根据建设市场主体年度的基础信息情况及良好信用、不良信用、警示信息等动态记分情况,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定量评估,结果在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等对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情况,引导杭州市建筑业健康平稳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类别分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类、施工类、监理类、造价咨询类、招标代理类、工程检测类、勘察类、设计类、施工图审查类。其中施工类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及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平台,查询公示信息数据库和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平台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平台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交流,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估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3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行业协会可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分别对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等级排行,其排行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纳入杭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达到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建委将外地进杭企业信用评估情况和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适时抄告进杭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各工程管理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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