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18〕242号
2018-12-29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18〕24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港航(务)局,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交通工程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有序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衔接改革期间执法证件管理,经研究,现就改革期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申领、补领、换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根据各地改革进度,以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提出申请。
二、2019年3月30日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确因执法需要,经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本单位名义继续申请执法证,但法律法规调整的除外。
三、2019年9月30日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申领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
四、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五、各单位应及时做好本单位执法人员公示工作。
六、嘉兴、舟山、台州港航(务)局按改革要求参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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