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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8〕150号
2018-12-25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8〕150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萧山区经信局、临安区发改局、淳安县经信科技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精神,深化成品油经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及职责
将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放至市、县(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洞头区,以下简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放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负责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市本级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市本级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市本级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和年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当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和年检;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舟山市、义乌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2〕307号)执行。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预核准由两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主要环节
(一)规划编制及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等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经实地踏勘,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提出新(迁)建加油站布点规划,报省商务厅审定后公布实施。加油站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上述相关部门,按照规划上报要求,可适时申请调整或新增。
(二)规划实施确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1),取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尽快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可视情延期。
(三)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加油站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验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向省商务厅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2)。符合要求的由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3),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以及《实施细则》、浙商务发〔2015〕16号文件等明确的加油站间距设置要求。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符合建设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设计、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标准,同时须满足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出具的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依规行政,严格遵循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及“首问问责”的原则,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按照 “最多跑一次”要求,认真履职,流程规范、服务高效,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
自2019年1月25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事项。宁波市可依据当地实际视情决定。

附件: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浙江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原件(企业盖章有效)一份;
4. 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5.《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五份;
6. 新设立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项目);
7.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9. 所在地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0. 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1. 加油站(点)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3.《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4. 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6.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7.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8. 加油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原件一份(加油船项目);
19. 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21.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1. 企业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原件一份;
3.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4. 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一份;
5. 加油站建设竣工综合验收材料原件一份;
6. 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7. 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8. 加油(气)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
9.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1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5.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8. 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9.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0. 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
21. 加气站供气协议复印件一份;
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3. 法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24. 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5. 法人及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6.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竣工验收项目);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竣工验收项目);
28.《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迁建竣工验收项目、旧船更新项目);
29.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迁建竣工验收项目、旧船更新项目);
30.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竣工验收项目);
31. 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油船项目);
3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33. 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34.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3. 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 变更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 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6. 租赁经营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7. 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
8. 土地证或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
9.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0. 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1. 新法人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2. 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3. 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4. 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5. 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提供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6. 所在地政府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地址变更);
17.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8. 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9. 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0. 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1. 变更后的企业主体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2.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3.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4. 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5. 原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6. 若不能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或产权改制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7.《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8. 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29. 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0.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1.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2. 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3. 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4. 加气站供气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5. 企业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36. 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申请原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7. 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8.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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