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号
2018-12-24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现就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新开工项目应实现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覆盖,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有关要求;已开工但尚未实现分账管理的项目,应通过补充合同约定分账管理有关事宜,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在2019年底前实现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覆盖。
二、专户管理
(一)专户设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专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人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账号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人工工资款拨付与发放。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用予以约定,并根据工程内容确定人工费用合理比例(参考比例数值见附件)。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造价×合理比例。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到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经施工班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人工工资发放表,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三)分包企业人工工资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所承包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负责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负责为分包企业提供银行代发凭证。
(四)账户注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并结清人工工资后,应在项目经理部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注销专户,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三、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专户运行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对未落实专户管理运行责任导致发生农民工欠薪等问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
各工程项目的专户管理运行情况应接受人力社保、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作要求,并监督实施。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人工费用参考比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人工费用参考比例

路基

桥梁

隧道

路面

房建

港口码头

航道

交安机电

18%

15%

18%

5%

15%

12%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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