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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0号
2018-12-05

关于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东西部就业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关于杭州市助力对口帮扶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与对口帮扶地区联系对接,努力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富余劳动力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来杭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创业和就业培训支持 
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杭就业创业的,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在我市就业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劳动力同等享受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帮助在杭就业的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决住宿问题 
鼓励用工企业优先为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员工宿舍。用工企业提供员工宿舍有困难的,由所在各区、县(市)对符合蓝领公寓、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用工企业员工,积极协助申请蓝领公寓、公租房保障,帮助解决住宿问题。 
三、给予参与劳务协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等活动,帮助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市区企业吸纳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对组织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予以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杭州企业赴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每场招聘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并按杭州市参会企业数量给予招聘补贴,其中,赴黔东南州、恩施州招聘的,按最高4000元/家次补贴;赴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招聘的,按最高8000元/家次补贴。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对我市就业扶贫爱心企业进行扶持补助 
根据就业扶贫基地的标准认定一批就业扶贫爱心企业,按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费用从市和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支持对口帮扶地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 
支持贵州省黔东南州、湖北省恩施州及所属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我市本级及结对帮扶区、县(市)建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对每个劳务协作工作站予以一次性不少于3万元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
七、加大东西部劳务协作资金支持力度
在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可用于帮扶贫困人口来杭就业及稳定就业、帮助贫困人口在对口地区就近就业、开展贫困人口就业培训、西部贫困学生来杭就读职业学校等项目。 
八、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支持、指导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对口帮扶就业扶贫劳务协作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提高认识,真抓实干,确保完成就业扶贫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东西部扶贫对口劳务协作中必需的工作经费,如赴对口帮扶地区组织招聘会等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临安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市)要提前做好政策到期衔接准备,在确保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稳定脱贫的同时,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后续有衔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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