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2018-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4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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