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
2018-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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