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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18〕245号
2018-11-20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18〕245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关于提供2017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的复函》(杭调函〔201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91元。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资金渠道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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