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2018〕18号
2018-08-22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2018〕18号

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结束之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复工复产。为扎实做好企业复产安全工作,坚决防止企业“带病”生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
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精心部署、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切实把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工作抓好、抓实、抓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增强法治观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严格的事故防范措施,自觉做好复产准备和复产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企业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制定复产方案,明确安全措施,落实人员责任,按计划、分步骤、有秩序的推进复产工作。复产前要全面组织员工教育培训,认真完成工(库)房清理、机械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对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标准规范自查,确保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雷等安全设施完备有效,要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化解安全风险。复产工作准备完毕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复产安全书面承诺,并向企业全体员工和社会公示。复产后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监管部门严格把住烟花爆竹复产安全关
各地区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复产程序、严格复产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复产期间督查检查计划,做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全覆盖、检查企业的工(库)房全覆盖;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健全并落实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合格、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对停产整改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等未复产企业的监管,采取视频监控、定期巡查等多种措施,严防企业停产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复产把关和监督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擅自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四、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各地区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经济处罚;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经济处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复产安全承诺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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