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拱墅区子女统筹医疗保险有关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 拱人社〔2018〕26号
2018-03-21

关于杭州市拱墅区子女统筹医疗保险有关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
拱人社〔2018〕26号

各区属子女统筹医疗保险享受单位:
自2015年1月1日,我区子女统筹实行市级市级托管以来,运行平稳。参照杭人社发〔2017〕236号文件,现对我区子女统筹报销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1、拱墅区子女统筹参加人员因突发性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外)急诊的,纳入子女统筹支付范围,并按照同等级子女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2、拱墅区子女统筹人员在非子女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出生发生的新生儿费用按急诊予以报销。
3、拱墅区子女统筹参保人员按省市文件享受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说明如下:
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含罕见病药品,下同)发生费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的保障。
特殊药品的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药品使用超出协议规定或者应当享受赠药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年筹资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关于开展主城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168号)大病保险的年筹资标准按文件标准执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
(二)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5000元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至45万元(含)为70%。
参保人员在主城区以外地区,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可按规定备案后去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受理支付。
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各项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区医保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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