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73号
2012-06-1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12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承担的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等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发放“外国专家证”的职责。
4.增加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审核的职责。
5.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大学生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医疗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加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和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援助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大学生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并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行政学院;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研究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杭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与国(境)外人才智力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共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文秘、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牵头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事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计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工作,拟订应对措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局系统部门财务预决算汇总审核、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牵头拟订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处。
承担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制度;承担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非领导职数设置、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奖励人选;依法对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承办公务员奖励审核推荐和表彰事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报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定;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制定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计划;承担对市、区(县、市)公务员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区(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就业创业指导处。
完善全市就业创业长效机制和相关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依法对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牵头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承担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参与对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人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牵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承担人才引进调配工作;承担人才居住证的审核认定工作;承办市本级和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杭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的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和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以及有关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配偶的安置协调和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市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调整、培训、就业指导、参加医疗保险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鉴定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拟订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承担全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政策、规定;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市高级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等工作;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回国来杭定居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及经费资助工作;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参与海外引才平台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备案以及指导笔试面试、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构建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定等工作;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承担特殊用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工资统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指导杭州退休干部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养老保险(障)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养老保险(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推进城乡统筹;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的拟订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规则;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医疗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承担规定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承担拟订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工作;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有关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建设,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杭州市退休职工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信访处。
承担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承担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及信息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牵头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参与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事项、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和反馈工作;办理行政服务即办事项;综合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杭州市外国专家局(正处级)
市外国专家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中央、省划拨的专项经费管理,地方财政引智专项经费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申报、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人才智力引进项目及派遣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的工作;受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发放“外国专家证”;负责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承担海外引才育才和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外国专家奖励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和指导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市人力社保局行政编制98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5名,外国专家局局长(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用编计划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用领导职数的申请;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核准的用编、用领导职数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本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分工。由组织、人力社保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订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组织部门负责团职及以上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营职及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技术类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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