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杭人〔2001〕135号
2001-06-01

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杭人〔2001〕135号

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2001年6月1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人函〔2001〕64号

温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有关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请示》(温市人〔2001〕14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改制时在原单位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如本人要求将改制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则应将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上交新录用单位。若间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上交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可酌情递减。

浙江省人事厅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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